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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5 02:37: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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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抓获了一批又一批的办卡人、收卡人、卖卡人,大部分是被指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有一些与上家联系紧密的,被指控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很少有指控两个罪名的。
但笔者前不久办理的一个帮人收购银行卡的案件,和大多数类似案件一样,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案件到检察院后,检察机关指控我方当事人不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需要数罪并罚。
本文主要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否构成、如何构成以及如何处理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系入手,尝试归纳当事人被指控两罪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出罪要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出罪思路
一、行为人是否确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笔者认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就认定行为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此,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
(一)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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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明知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
如果行为人不小心将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当作自己的信用卡持有,且其也没有发现该卡是他人信用卡,就不能认定其明知持有他人信用卡。
2)行为人具有利用他人信用卡实施犯罪或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虽然在实务中公检法机关往往认为行为人只要持有他人信用卡就符合刑法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事实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信用卡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就不应以追究刑事责任来评价他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以及该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三)恶意透支的;(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可以看出,行为人即便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但并没有利用信用卡实施恶意透支、欺诈银行资金等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并没有达到必须要用刑法来规制的程度,完全可以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来代替刑罚,否则就可能侵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行为人获取信用卡的方式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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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8283b1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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