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18 09:41: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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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45]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09

【实施日期】1996.08.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宋春华

1996年8月9日

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酒店的会议室(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

(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六)金融、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的经营场所;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八)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九)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3632111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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