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

发布时间:2019-03-21 12:15: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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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1]1168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6.25

【实施日期】2001.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1]116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社会化、市场化进程的需要,现对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1076号,以下称《办法》)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请按照执行。

一、《办法》第四条修订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是以国家财政为主投资建设的接待服务设施,主要功能是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和地方国家机关出差人员提供服务。在国家价格政策指导下,具体价格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宾馆招待所价格的监督。

二、《办法》第六条修订为:宾馆招待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由经营者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三、《办法》第七条修订为: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宾馆招待所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工作,根据服务供求情况,制定并公布不同等级宾馆招待所的参考性价格,指导宾馆招待所做好定价工作。

四、《办法》第十九条修订为:宾馆招待所超出本等级标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可适当增收房(床)费;客房设备和用品丢失、损坏、耗尽不能及时补上的,应相应减收房(床)费;宾馆招待所每间客房的床位安排原则上不应超过四张,并在客房定员后不加床。特殊需要,在客房定员后加床的客房,增加床位数不得超过两张,并相应减收客房内各床租费。

五、《办法》第二十条修订为:宾馆招待所接待会议或长期包房客人,客房、会议室收费可适当优惠。

以合同形式出租用于商务的客房按接待住宿房价计收。

六、《办法》第二十七条修订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宾馆招待所价格及等级管理工作。宾馆招待所不得违反等级管理权限申请等级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超越等级管理权限核定等级。

七、《办法》第二十九条修订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宾馆招待所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条件下降,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宾馆招待所可以限期整顿,逾期仍达不到等级标准的,给予降级处理。

八、《办法》第三十条修订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宾馆招待所的价格管理工作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参照修订后的《办法》负责管理。

九、《办法》第三十三条修订为:本办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删除《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有关条款删除后,其后条款按顺序提前排列。

2001年6月25日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2efd39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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