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6 22:01: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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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船集团公司船企[2003]487号文《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外包工程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神及广船国际[2002]75号文《关于外包工程队安全资质审查通知》和广船国际[2003]241号文《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劳务)工程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以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前要进行资格审查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1 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所签订合同、协议与经营业务范围是否一致,作业人员年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2 由用工单位(或发包工程单位)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承包工程的技术水平要求。

13 由职工医院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确定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禁忌证疾病或生产缺陷。长期在本公司工作的外包工一年体检一次。

14 由用工单位(或发包工程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是否达到本企业、集团公司或安监部门等有关方面的要求,个体防护用具是否齐全。

2 承包单位要通过以上资格审查后,才能与公司内有关方面正式签订合同,同时每年将按广船国际[2003]75号文《关于外包工程队安全资质审查通知》要求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3 公司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与外包队签订《外包工程队安全生产协议书》,其内容包括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对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以及安全奖惩办法等条款。

4. 公司外包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用工单位分级管理,公司各级领导要将

外包工视同本公司员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5. 各事业部有自主经营的二级单位在发包和承包工程时,要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和签订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无自主经营权的二级单位不能发包和承包工程及私自招用作业人员。

6 使用外包工程队的单位不得指派其人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外包队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任意调换作业人员,确因需要调换或抟换工种,必须征得用工部门同意,并经过体检及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7 承包单位进厂工作前,应列出一份进厂工作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审批后,与《三级安全教育记载》卡一起转送安保部,安环科凭上述两份证明对新进厂人员进行厂级教育,保卫科凭以上两职能部门在名单证明上签具意见后,再发进出厂证。

8 用工单位要将承包工程队的安全教育、检查、指导、监督、评比、奖罚等内容纳入外包工管理范畴。

9 承包单位应按工作性质、工种、劳动关系等形式实现分班组管理。

10 承包单位要按我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好每周安全活动的班组学习,执行班组安全学习记录制度。用工单位要强化承包单位班组安全学习的检查、督促及意见反馈工作。

11 承包单位应明确带队负责人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履行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负责外包队的日常安全管理。

12 承包单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属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劳动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13 承包单位要经常对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法规制度和安全技术教育,坚持每周班前安全学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安全意识,并应积极参加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做到“三不伤害”。

14 承包单位的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接受公司管理人员的指导、督促、检查。

15 承包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易燃易爆、禁火区、船舶要害部位动用明火作业时,须经本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签发动火证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16.承包单位要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搞好均衡生产,做到劳逸结合,并要为单位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休息环境。

17 承包单位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落实好安全措施,做到“五同时”,并做好记录,对本公司所有提供的生产场地、作业条件,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及时向企业提出,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对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若属违章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施工,并反映到公司安保部处理。

18 承包单位自备的设备、设施、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需使用本公司设备时,要办理借用、验收手续。如承包单位无合格操作人员,经本公司有关部门批准,聘请本公司操作人员操作,严禁私自动用公司的设备和设施。

19 在日常工作中,本公司有权制止承包单位人员违章作业,对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有权按本公司有关奖惩条例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主动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20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承包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和调查工作,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

21 发生轻伤事故的,承包单位应报告公司安保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公司和承包单位各自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有关部门立即报告,不得隐瞒和谎报。

22 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后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并根据事故责任分析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2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2e4280a4a7302768e9939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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