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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原创文章作者:常彦波时间:2011-04-2110:59:22点击查看评论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名称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备注
等别一860元/亩1200元/亩3200元/亩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二780元/亩980元/亩2900元/亩水稻等作物;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三720元/亩820元/亩2700元/亩
西瓜、油料等作物。
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名称规格补偿标准备注
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砖木结构420元/平方米屋顶、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抹灰、平房木质门窗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砖混结构49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砖墙或石墙承重、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砖木结构460元/平方米屋顶、单层房屋净高3m、水泥地面、内外墙普通楼房抹灰、木质门窗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框架结构
厂房、仓砖混结构
库
砖、石砌窑
窑洞土窑
无人居住窑
简易房四面墙简易棚二面墙以上
砖结构
畜禽舍
简易结构地坪
水泥、砖地坪混凝土水泥路柏油沥青路碎石道路
900元/平方米320元/平方米410元/平方米420元/平方米2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