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社会[2008]246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04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文化部、民航局、国家文物局、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社会[2008]2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旅游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文化厅(局)、文物局、党史研究室、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红色旅游工作,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开展有关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文化部
民航局
国家文物局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国红色旅游已初具规模、渐成体系,工作框架基本形成,政治、文化和经济“三大工程”效益显著,《纲要》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红色旅游作为革命传统教育大众化常态化的新方式,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新途径,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引擎,发挥了积极作用。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已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升质量、强化宣传、加大投入、健全机制。为更加有效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意义
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战略决策,已经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红色旅游日益成为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党领导人民的创业史、革命史、奋斗史,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工程;日益成为弘扬伟大民族精神、加强全民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文化工程;日益成为推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工程。
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新形势下,要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红色旅游的重大意义。实践表明,强化党的执政意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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