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武政办〔200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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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武政办〔200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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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发布文号】武政办〔2004〕183号【发布日期】2004-10-20【生效日期】2004-10-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武政办〔2004〕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拟订的《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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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第三条鼓励市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工作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