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普行初字第14号

发布时间:2023-01-09 00:50: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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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普行初字第1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普行初字第14 原告xx,经营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张文忠 朱晓文 缪红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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