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3.05.22
【实施日期】2003.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278号)
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附件1),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品种(附件2),现予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过的与本公告同品种兽药停药期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兽药停药期规定
附件2.不需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0619fc6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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