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消费信贷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消费信贷服务,切实保障关于各方权益,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关于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如下简称“信用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光大银行(如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予以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容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某一指定外币结算,具备消费信用、存取钞票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级别不同分为无限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按卡片形状不同分为原则卡和异形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她信用卡组织标记。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某些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卡组织”:信用卡组织作用重要是建立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信用卡信息互换网络;负责信用卡交易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负责经营和管理卡组织自身标记和品牌;制定并履行信用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原则。当前,常用境外信用卡组织重要有:VISA(维萨卡);Master Card(万事达卡);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卡);JCB(Japan Credit Bureau),Diners Club(大莱卡),国内境内信用卡组织为银联(Chinaunionpay)。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申请者本人,涉及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她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她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依照申请人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最高授信限额,涉及固定额度、暂时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有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依照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合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持卡人应当偿还其所有应还款额或最
低还款额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日期。
“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合计已记账但未偿还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持卡人应当偿还最低金额,涉及合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持卡人应当偿还其她欠款金额,以及此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某些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所有应还款额前提下,可享有免息待遇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时间段。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合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局限性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费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法人授权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核发开户允许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请单位卡。如申请外币单位卡,还须具备稳定外汇来源、可以合法
支配其外汇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所有债务。
第七条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且信誉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常住国内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第八条 主卡持卡人与副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副卡使用限额;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规定,对的、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及发卡机构规定提供真实材料,并与发卡机构订立领用合约。发卡机构依照申请人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与否批准其申请,与否规定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并决定信用额度。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方式涉及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发生所有未结清债务,担保应订立相应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及时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似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似签名,否则,由此产生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通过指定途径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
码。
第三章 使用范畴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带有相应品牌信用卡组织受理标记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其他特约商店凭卡消费;在带有相应品牌信用卡组织受理标记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本地币种现钞并享有发卡机构提供其她服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信用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关于规定办理。持卡人提取外币钞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则以持卡人订立交易凭证作为该项交易完毕有效凭证。持卡人应在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任何因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卡有效期普通为3年,已过期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发卡机构会为持卡人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不肯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1个月以发卡机构指定方式告知发卡机
构。到期不更换新卡,持卡人须结清信用卡项下所有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