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党员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廉政知识要点汇编(精选70个)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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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员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廉政知识要点汇编(精选70个)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1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有无作假账;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1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13、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范围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4、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5、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1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17、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8、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19、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2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其中,重要问题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21、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届中、届末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优秀率低于50%的,优秀称职率低于85%的,原则上不得提拔任用。
22、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市直单位民主推荐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50%,县区民主推荐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30%(任职定向推荐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50%),方能作为考察人选。
23、差额考察人选的产生:凡符合县处级领导干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拟任职位要求,且民主测评优秀率、优称率或民主推荐得票率达到淮发[2002]2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原则上均列为差额考察人选。
24、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5、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诫勉谈话中,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26、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在一年内不得参加评优、入党,不得提拔调动。
27、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28、对在述职述廉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调整现任职务。
29、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应在事发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同时抄报纪委备案;每年年底还应集中报告一次。
30、干部选拔任用要扩大干部提名人选推荐范围,对测评中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人选应予否认。讨论决定重要干部,应当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认真落实提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机关意见制度。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3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32、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党组织思想建设方面、组织建设方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制度建设方面,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务。
33、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34、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的内容: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35、《淮安市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中所指的重大事项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本系统、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本系统、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的相关问题;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职工奖金福利、职工住房补助、出国出境经费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36、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①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由主要负责人确定上会与否。②会
议准备。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③充分讨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④作出决定。党委(党组)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的方为通过。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表决(决定)。
3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依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3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其中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