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高新区国税局2017年度第三季度纳税人学堂培训资料

发布时间:2018-10-14 11:00: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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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

解答三(建筑服务业)》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建筑服务业有关问题,重新进行了梳理,供各地参考。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一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122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

       (建筑服务业)

一、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的预征率不同。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异地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的建筑服务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本省纳税人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经证时,应当在外经证“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栏”中注明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该项目是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外省纳税人来我省提供建筑服务的,在预缴税款时,还应提供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还是适用简易计税的证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应提供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按3%预缴的税款,如何在当期预缴申报时予以抵减?

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列“销售额”和第2列“扣除金额”时,应按减除当期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和该发票所对应的分包款后的金额进行填列。

三、对异地建筑老项目,承包方与实际施工方不为同一人,营改增之前由施工方在建筑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营改增之后,对由于承包方和施工方不为同一人的,发票应如何开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fe01318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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