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5-01-05 21:31: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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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1、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第76条第一款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两种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即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同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同时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二是非机动车故意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C、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同等责任的:70%——>60%

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要高于60%,直至70%

D、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次要责任的:40%——>3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40%

E、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任的:20%—10%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20%的补偿责任。

F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G、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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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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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推定各负同等责任;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推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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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简单等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也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机动车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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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两个以上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共同侵权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方外,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方仍应赔偿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15、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的,互相抵销赔偿数额后,机动车一方再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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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机动车的确定依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定机动车之外,均属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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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时的赔偿处理原则问题。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在由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超过限额的部分,视案件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定。若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责的机动车一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若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仍应视事故情况,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损失5%-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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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区别以下情形适用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实行过错责任,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实行过失相抵,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十、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前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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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或已有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60%的民事责任。

29、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低于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承担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闭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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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机动车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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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2机动车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在前款情形下,损失超过强制责任保险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比例减轻。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O%;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O%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O%至4O%;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O%至30%。

2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到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25、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照不同情形确定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上述行为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

26、交警部门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人民法院经审理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对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推定各负同等责任;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推定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2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fb825554b35eefdc8d333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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