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发〔2009〕1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发布时间:2012-05-08 06:34: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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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哈尔滨市各类城镇国有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除上表所列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类型,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特殊用地中的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非对外经营性的墓葬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水库水面用地、水工建筑用地以及用地批复按建设用地供地的养殖业用地、其它用地等如涉及地价评估,均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水平向下浮动20%。军事设施用地涉及地价评估,则应根据其实际用途,分别对应参照商业、住宅、办公或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其中的军队工厂、仓库、打靶场、试验场等军事用地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水平向下浮动20%标准评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eebf04af7ec4afe04a1df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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