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虚假恐怖信息量刑标准:传播明知不实的信息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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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虚假恐怖信息量刑标准:传播明知不实的信息可入罪
今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了量刑的三个档次:一个是入罪的档次,一个是从重处罚的档次,一个是在五年以上判处刑法的档次。 发言人孙军工在答记者问时说,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达三次以上,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发言人同时就谎称机场有炸弹、往机场打恐怖电话等常见虚假恐怖信息案件,以及在网络上跟朋友开玩笑与散布恐怖信息之间的边界作出了解释。 《司法解释》共六个条文,于2013930日,也就是明天开始实施。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1、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就可入罪: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解释》也列举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出于勒索财钱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同时触犯了刑法115条、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六)明确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解释》第六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以下是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答记者问文字实录 [法制日报]:实践中发生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比较多,是否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认定?谢谢。 [吕广伦]: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犯罪。所以,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这是一种情形。 [吕广伦]: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行为人在人员密集型场所,明知道编造或者是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会造成人员仓惶出逃,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他还仍然编造、传播恐怖信息,致使人员极度恐慌,仓惶出逃,造成了严重的踩踏事故。这种情况和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质是一样的,所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刑,所以情形是不一样的,回答完毕。 [新华社]:刚才发言人说到,有很多案件都是飞机上谎称有炸弹的情况,像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会怎么处理? [吕广伦]:我们统计了一下,到今年9月份为止,全国各地向航空公司或者是往机场打电话,散布或者传播恐怖信息的案件有80多起,特别是今年以来,5月份很集中就有6起,这些刑事案件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恐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大家知道飞机一起飞所有的安全就交给了飞机,所以在飞机上或者是针对飞机机场散布恐怖信息是十分可怕的,人民群众对此一直是意见非常大,深恶痛绝,都要求予以严厉打击。 [吕广伦]:根据《解释》的意见,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我们认为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我们认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你的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分为三个档次:一个是入罪的档次,一个是从重处罚的档次,一个是在五年以上判处刑法的档次。 [记者]:现在微博、微信被广泛使用,我们的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大家发微博、发微信,在一定范围内,比如跟朋友开玩笑的行为,有什么样的作用?谢谢。[10:31] [吕广伦]:网络上发微博、微信,大家首先对你的言行要负责任,特别是很多人出于无聊,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根据我们的《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觉得在实践当中要提醒广大上网的同志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 [人民公安报]:我注意到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间酌情从重处罚,第二条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我想问一下不久前召开的网络谣言的是要明确的转发次
数,这次没有明确数字,它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来认定多次,是由谁来认定? [吕广伦]:这个司法解释当中讲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即为多次。和那个司法解释,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转发的次数不是一个概念。 [孙军工]:这里面第三条界定得很清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三次。又有后果的,一定要带着后果的,把这个要界定进去,这个一定要搞清楚,要不然这个问题容易出现偏差,编了三条就要追究责任了,是一定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每次都有这个后果。 [孙军工]:如果没有问题,谢谢各位。马上面临国庆假期,感谢各位媒体记者节前来参加我们的发布会,祝各位享受一个美好的假期。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吕庭长。谢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edf943e227916888486d7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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