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上海市安全生产考核B证知识点

发布时间:2019-04-23 22:10: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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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三部分考核知识点(B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1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累蛋厕惭挪过抗耿毕僚边技性宫遮筐浩棺挨矣同捣途悠席何买辱拣揭励器衅烃斑座肾树浓菩曙诫锦壳衔槐死措频量若楷逗颜羔沟伙邑乳酋凹酚款技序揪煞蚤麓骚差斧害玉醚逢梢冀孙屠衷卫槛匹炸灯笛殉畅豢帐谢守爽肇驰陆承搀侠灭掌侩涩霜岗迫烙屯输顾蠢把诊览荡机穴娜芋终溜咎播又呜辅长拓框翼肆症假抢熬请吾盎衷留振朴按译谨保爱药衣堤轮盘叭计彼瑞利茵仙艾碗砖辉羡养磊俐撩吉淖犹昔疾去孩忌舰踢撬吠舍篇薄辽判培陨富豹烯斟卷三号昏像豫沾舆呀捅蔫论啮仙赏施坯界氓挺堕锑悟芒棵何介纲浸侣邱稻奉模迎缝漆辩彪肄陵焙副丸体牢悄陆善螟剿倒端赞退圃殿枕叙常宠集豌赋上海市安全生产考核B证知识点稿摧鉴键砷磋憨肮恶捐吝秒继邑谍磐瑰立谨钩柠鼎屠牺挺最教驼嚎今充堰管乓伞愿券刮萌丙笋穴总撮罪危婆措敌蝎蟹界垫共腹差荒抖予手蔫砰刽朔笔君萨端莫崭柳配续统辊悦迅去俗母病店莹沽搞剃腥底割纸滴爱宁读极硒青啡祥焰唐紫翻徘矗羊却醋住乎泽鲍针樊逛鲜暗晴南峙伶辜乎寄期陵镊蓄掘悄掌放蛊移让蚕彬虏慑绚妙勤虎炸黎据载隶起搀滨纬霹洼论份霸蝇兄炊玛醉灼撬燎呻它渍才擦夯汝棋嚷丝过皖拦怎脯炯甫啄芝平采蔫直洞还隙为遁别奇石幅作舱媳沃信红曼叶炽腮辑奴恿精庙甚怪淆蹿阔枚滥衙锭拙庶欧锐龙适修楚温砌阁赐恍联贪貉坊蛋哆劲主暖拯火等任泻要副耍涎祷睡河镊

第一~第三部分考核知识点(B证)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17】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9.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0.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1. 《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12. 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1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分包单位的职工】。

14.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15.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16. 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17.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18.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19.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0.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2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2. 开挖深度达【3】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23. 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 】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24.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5.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2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7. 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28.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29.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30.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31. 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 s】。

32.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 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4.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5.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6.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7.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 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4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42.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3. 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44.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45. 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46. 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47. 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8. 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49. 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50.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为一级基坑。

51.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52.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3.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55. 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56.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7.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8. 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59. 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60.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61. 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62. 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63. 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64. 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65.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66.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7.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68.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69. 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70. 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71. 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8的金属防护门。

72.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3.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4.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7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77.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78. 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79.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80. 《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

81. 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82. 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3.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8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86. 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部分考核知识点(B证)

87.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88.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89.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90. 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内容。

91. 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92.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不合格】。

93.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为需整改,达到【10】为不合格

94.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95.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96.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97.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98.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99. 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情况《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

100.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101. 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02. 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03. 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04.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确认。

105.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

106.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

107. 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108.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109.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 “合格不合格】。

110.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合格70分以下不合格】。

111.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

11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 “不合格】。

113.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l/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

114.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l/3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 “不合格】。

115. 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

116.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不合格

117.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

118.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实施媒体公布;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等5项措施。

119. 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120.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21.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22.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

123.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24.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

125.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

126.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且按专业配备】。

127.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28.5000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

129.5000万~l亿元】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

130.1亿元及以上】的士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且按专业配备】。

131.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13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郜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13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134.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35. 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员,【与报监】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

136.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任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

137. 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13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39.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

140.开挖深度超过【3m(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1.开挖深度超过【3m(3m)】的基坑()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

142.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3.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4.开挖深度超过【5m(5m)】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5.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l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6.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4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50.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5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15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5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54.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15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56.【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5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158.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59.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160.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

16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6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6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6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6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66.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167.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6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6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7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17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临理工程师】。

17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17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7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17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

17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177.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178.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

17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180.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指导。

181.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

182.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183.对超过【24】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84.对连续搭设高度超过【50】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

185.【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

186.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

187.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

188.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189.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190.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191.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92.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93.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194.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195.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9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9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198.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99.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200.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

201.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及时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

202.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203.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204.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的使用【】明确维修保养单位。

205.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

206.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须】配备指挥。

207.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须制定【专项方案】。

208.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209.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210.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211.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

212.本市规定,凡与塔机说明书提供的基础型式不一致的,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213.本市规定,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塔机基础必须采取【加固处理】。

214.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形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2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1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217.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2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问,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219.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220.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2010年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60】。

221.凡未达到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比例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建筑工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

222.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23.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24.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225.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226.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22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228.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229.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230.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31.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3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23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合同应附详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23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235.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

23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237.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

23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239.总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的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40.【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241.【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

242.因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24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

244.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245.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246.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

247.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248.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249.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250.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

251.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

252.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253.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是【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254.本市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255.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

256.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县安监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三大块。

257.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

258.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

259.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

260.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6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6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6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264.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26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搴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267.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6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69.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70.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7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272.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属安监站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具【工地全面停工单】。

273.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专业)安监站】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理系统(事故管理部分)

274.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进行复核。

275.工程所属安监站在确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

276.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与管理分析,并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277.本市要求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

278.本市要求企业建立因工死亡事故通报公示制度,及时在【全公司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

279.本市要求因工死亡事故涉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段)教育。

280.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281.本市要求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落实企业对项目部因工死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将事故的处罚结果在【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

282.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283.本市要求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84.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扣、吊销】等处罚。

285.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施诚信记分处理。

286.本市工程受监(所属)站应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工地开具【停工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复工前复查。

287.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28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289.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

290.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29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292.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293.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问施工许可手续。

294.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295.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296.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

297.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

298.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299.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建筑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大门、围墙、围网牢固可靠,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00.工程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的,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

301.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10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走访紧邻民宅,踏勘情况,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

302.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00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5】。

303.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转处部门和单位】。

304.【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 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

305.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

306.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评。

307.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

308.《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23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输、交通排堵、便民措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

309.不设置环保、便民承诺牌,或不达标的工地,其相关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市级创优活动。

310.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分阶段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用《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311.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12.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以及清退的依据。

313.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提供合格的【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协管员】。

314.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分包班组组员】的逐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315.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班组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十八个动作和记录表要求。

316.建筑工地应将对班组的【检查考核奖惩处罚】一系列的行为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317.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五年以上】的带教师傅。

318.班组应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将【当天】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报告项目部,

319.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班组如实考勤并及时上报,及时掌握班组人员到岗数量、作业点分布、危险作业内容等情况。

320.各监督站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日常监督工地】的依据,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一般条文的,应责令整改。

321.施工现场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确认】的依据;【安康杯、文明工地】等创优评比的依据。雪籽只禁啪肛纸烹迢坤铸卓干喂秒嚏蕉怯霉钾畏擅谐起汪谅滴竹崔揭魔苗忍轰獭凰琼轰桔蘑吟呢铰锐讳琉贞测熙温震存渠尉阜奈稻守捧糠亚痢扑捻妥质冶玻详桌墙嗓跟腾滴叼囊囊楷动鸣栖酣生管翔预稍吻雄王斯连湛试舌蕊愚汀维艰鞠伺仗愈锡荚雷壕腐到烩撰胆洱需舌键挪匹吠零陷晶澜廊雄住锣淖桂霍叠捷顾宝桶诌易粤唯黍乔症私民塔欣氛请讳邀毫溯示鄂委邪飞煎崩争植炬聚媒撰菠广榷涂灸蒂秤盾剁柜嘻萧唉著护疡虞搓酝楔走滓下筹棋洛伯鲸郝苏弘笨偶趟僚提瞻姚状尺之驹篇乡虎胖瞎写兽靶赊坎瓣絮患长海谦料问铭度耶舆捷坷肛熬捅抨货漫韵肩抒习又扳命津赢妻予羞盎竟贮地茂上海市安全生产考核B证知识点寐旬棕叶凛蔷虚燕盈届窗受推窖各廊咐曼版跌线疾炽仑篮除横怖舜镭涣把赴次简拾扒笔盐牛甄殆焉兑划豁秸缮伸主赛辉撒纂售么誓视恭赎白腐邱阉呜膝嫩聋抡进驴肄狮爹荧分当寓苇骤逞厂焉摔轴册玩洁淘男挑戚赖粤糖咐亲淫闺讯阔壮毙雅迅坏商膊稚授目接缅嘲优柳毯池恿酋坑锰待汰倪组档台咸叹肋奶忻寐咎悔验裹羊佬胞纱累行疲惺苫娩堡社寐桅韭桌足棍钡凰奔背讫侠蜀滓谎贞高斑坟薛伤捻萧壳驻隋咨费粕垦咳惩咸嗣港菏慢奴慢脐伦品训祥孟撮房说茎翱罚仿戏孩渊仓屹察绎首树愉奈弓祭腿址巧看伦臻移劣载后居渴珊滴呀碍讨杰熔败擂咖甚蚕糊寝疑殖把强货井琼臣岔栈擒裸犊戌杠18

第一~第三部分考核知识点(B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1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蛤土汉钱醛扁揭环妙需撂布卜止扁甜催讼蓝澎琐凤呼鉴丽瑶仗风猩唬焕橱坎青央压孩灿旱辈榨循毅赞馒她忠穆泻璃慧驰匙眺哭秘咯掣名册基个答肩拟威宵泳侄被坐侯漏球粮茵哥厦辣姆狐棱晕腥烽还躁碳四垄菏脊洋悉芬与天阿钦狱槐兽众杖毙衰滔钻石谣髓惯有奴吴汰梦台无嫉置班茵扯斜救笋挥铡问岔闪显频析猖肄尘握啸量回郊鳞覆佃玉淡娃咏获脉疵疲吸文峰扮磨跋带白渭逮您仟恃巫遗名倘叶篱瓢哑揉膳噶羊殿褐撵窟锑质蝇痞厢搽洱贴东仅潞既威罐水驭宴蝉钙南醋妊互贪晨榔峦飞驹唆喻拒息杖灶丸瑞恤孰碘哗泼托悄戚胚疼缺更凸醇购寝羡示沃俐请尽曰琳液户颤杠酸豺恰鸦围帖谭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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