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发布时间:2021-02-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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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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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7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持。
第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装箱单等。
第五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外。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予支持;
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支持;
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
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第八条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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