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9 20:37: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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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本行员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规范对各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及《**银行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干部员工(含干部、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  本办法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但未造成案件事故的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对严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或屡教不改,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安保制度,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行为,应按照《**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领导责任 
第五条  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消防员,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  支行副行长组织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每月检查一次,单位领导要坚持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  支行行长(网点负责人)每月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保卫文件、案件通报和有关会议精神,做到警钟长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  安全防范设施未按规定购置、配备,或已损坏、过期或产品不合格,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第九条  支行要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抢、防盗、防诈、防火等预案,以书面为准,少一种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 
第十条  通勤门(包括营业场所有通道门)应关闭上锁,未关闭上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如责任人不明,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本行领导或保卫干部陪同,并出示介绍信、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在三证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准进入检查,做不到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金库、守库值班室、监控(电脑)室、档案室严禁外人入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除外),如有违反者,对责任人罚款150元。 
第十三条  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且又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的,不论离开时间长短,均要上锁保管好自己经管的现金、公私印章、重要凭证、押数机等重要物品,并退出电脑应用系统,未做到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四条  每个临柜人员必须配有1件自卫武器,并按规定管理使用,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营业部、守库值班室、运钞车、监控(电脑)室、档案室必须各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或相应灭火装置,并且保持良好状态,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电视监控、110报警器等因人为不使用、不设防,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未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扣罚责任人100-500元;利用数码监控主机打游戏,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拷贝、修改、删除录像数据的,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七条  营业终了,营业场所禁止遗留个人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有价单证、印章等,并要进行安全检查,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八条  建立各种安全保卫登记簿,登记簿要内容真实、完整,记载不完整,漏掉部分视为未做到,每次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十九条  对技防设备和防卫器械人为损坏或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进行赔偿;对损坏或已失效而没有及时修理或更换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章  押运管理 
第二十条  押运时间、地点、路线、押运钱物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各种押运登记簿,严格交接手续,如登记交接手续不清,对责任人各罚100元,造成寄库包或现金短缺,由有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二十二条  押运钱物时,营业网点要保证二人以上接送,不准把钱箱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如有违反,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章  处罚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 
一、谁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或应由领导布置而未布置的,该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凡责任不清时,所有经办该事项的人员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而未提出整改意见的,与违规者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凡直接或变相抗拒检查,没有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屡教不改、拒不执行处罚的,对责任人从重处罚,处罚金额以1000元为限,违规问题较微、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本处罚办法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行为比照同类或相近条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责任人的违章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认定,经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由检查小组签发收据执行处罚。被处罚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主动交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如有不服,可在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保卫部门提请复议,被提请部门必须在30天内作出答复,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通知书,收缴罚款由审计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总行另有规定的,按总行文件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db0b7f27284b73f24250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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