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处置处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d762aa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fb.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