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7 17:49:5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修订稿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定义)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实施主体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责任)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实施目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标准,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六条 (优待卡申领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持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老年人;

(二)由驻穗部队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离退休干部。

第七条 (一般优待)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可享受下列服务的优惠待遇:

(一)乘坐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

(二)进入未免费开放的公办公园、景区、景点;

(三)进入未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

年满60周岁不满65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上述服务的半价优待。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上述服务的免费优待。

每年中秋节当日,外地老年人可凭身份证进入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第八条 (文化、体育优待)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进入公共体育、健身场馆活动的,享受半价优待;进入影剧院观赏的,享受票价优惠。

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影剧院应当定期为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租用场地的优惠服务。

第九条 (出行优待)老年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时,可以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船)。

候车(船)室、候机楼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第十条 (医疗服务优待)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对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服务。

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定点免费体检和保健指导;视病情需要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 (医疗保障优待)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以及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第十 (养老优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孤寡老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老年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的老年人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的‘三无’、‘五保’、80周岁以上独居及低收入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和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自愿申请,可由政府资助其免费安装“平安通”紧急呼援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教育优待)贫困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五保证、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享受学费全免或半价优待。

第十四条 (住房优待)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免交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相应给予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优待。

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

第十五条 (其他服务优待)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免除义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免交公益事业集资费。

第十七条 (长寿保健金和敬老慰问金)广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建立向具有本市户籍和由驻穗部队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以上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制度,发放标准和范围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养老状况制定,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和扩大。

广州市敬老月期间,100岁以上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发放每人不少于1000的慰问金。

第十八条 (殡葬费用减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老年人去世,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优惠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 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援助标准。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协助老年人申请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

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条 (司法救助)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法院按现行办法给予司法救助,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人员优待) 户籍不在本市的离休干部在穗期间可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享受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所规定的各项优待。

具有广州市原户籍,养老保险(退休费)、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关系仍在本市,并常住本市的老年人,可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所规定的各项优待。

第二十二条 (优待单位责任)各优待服务单位应当设置优待标志,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公布服务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优待标志式样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由优待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制作,供优待服务单位张贴(挂)。

第二十三条 (宣传教育)提倡商业、饮食、供水、供电、供气、维修等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在经营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公布优待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诉监督)各优待服务主管单位和市、区(县级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有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义务)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服务单位有关服务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级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广佛同城)贯彻广佛同城化的要求,实现广州市与佛山市老年人优待项目的对接和互通。

第二十八条 (老龄委职责)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城镇“三无”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城镇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是指依照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由政府给予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照顾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三十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8cc978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b2.html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