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08 16:39: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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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我校教职工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管理,改进教职工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完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长效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

每位教职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本校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岗到位,参加会议和公益活动等,必须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特殊应急情况也须第一时间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学校,事后补交请假条。若本人不能当面请假,可委托他人办理。经审查批准后,方予认可。事后坚持销假制度,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考勤及请假程序

1、学校教职工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填写月统计表,按月将考勤情况在校内公布,办公室将月统计表备份保存,并提供一份给教务处,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2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要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和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班主任实行弹性坐班制,须按照德育处和年级组的管理要求按时到岗。行政人员和职工实行坐班制,须在每天上午和下午第一节课的前十分钟到岗,最后一节课下课五分钟后才能离岗。

凡未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每月迟到、早退达到10次者,等同于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其次数作为期末考核的依据之一;早读缺旷按旷工14个工作日处理;晚修、不足半天的会议或活动的缺旷按旷工13个工作日处理;缺课一节旷工12个工作日处理。

3、需请假时,教师须向教务主任请假,职工均按管理权属向分管主任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写好请假条由分管主任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主任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临时工由分管主任或分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分管主任审核,由校长室审批,假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和学校活动后的休息,均不另扣除。 行政干部请假直接由校长室审批。校长外出不在校,由其指定的校级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分管主任审核,校长室核准,报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存档备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4请婚假、产假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的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会审核,校长室核准

5请丧假,由教职工本人申请,由工会审核,校长室核准报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存档备查。

6、教职员工外出开会、学习等须凭有关部门通知,并向主管领导告知

7、教师政治学习、教职工大会等教师集体活动的请假,由年级组长审核,由校长或学习、大会主持人审批。

8、请假批准后,须持请假条到分管主任处登记备案,再将请假条交于办公室。

9上述分管主任(审核人负责所管辖范围的考勤登记,即负责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等登记。按月将考勤情况提供一份到办公室,便于统计公示。如部门主任(审核人)未做到如实考核,一经查实,将追究部门主任失职的责任。

三、请假管理细则

(一)病假

教职员工确属有病且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三天以上(含三天)要有医生诊断书,病假的认定需有市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并通过规定程序审批。

(二)婚、丧假 

1、教职员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增加晚婚假10天,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再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3天。

3、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可根据路程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

请产假的需提供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市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准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产假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难产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3、已婚女性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天;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母亲增加产假90天,准予男方护理假10天。

4、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6、不按计划生育要求的女教职工正产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以上的70天。 

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7、妊娠期间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8、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

9、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事假

处理私事或参加学历提升及其它培训学习需要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参加学历提升及其它培训学习的,要附面授、考试或培训通知),按程序审批。处理私事所请事假,非特殊情况前提下,每位教职工当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三次共三天。特殊情况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师临时请假,经批准可用调课办法解决,

四、请假期间待遇规定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4、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6、对间断休病假的,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7、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公受伤治疗期间,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学期单位对应职务人员的平均值发放:

2)其它病假,按其请假天数或节数的0.5倍扣除应得分值(因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公受伤治疗期间,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除外);

(二)、婚、产、丧、探亲

1、本人婚假,女教师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内的产假,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2、直系亲属(限指其父母、配偶、子女)婚、丧、嫁、娶、上大学第一次入校的事假在七天内,可不影响工资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

3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3-14探亲假须安排在寒暑假,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给假一次)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报销

(三)事假

1、因开会、报表、讲学讲课,选送培训,办理其它公务等公差,必须由校长审批同意。不影响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相关待遇。

2、其它事假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请假天数或节数的1倍扣除应得分值;

(四)、旷工的处理规定

1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

教职工连续旷工未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旷工天数或节数的2倍扣除应得分值。

2、扣除工资部分

教职工连续旷工未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旷工期间的日均工资(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3、停发工资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立即停发工资并给予解聘或辞退。

1学校向市财政局提出停发工资的书面申请,并抄送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并派人到市财政局和人社局办理停发工资手续。

2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核查后,提交局党组研究;经研究后向学校作出批复;抄送市编办、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备案;撤销编制。

4、旷工经敦促后返岗教职工的处理

教职工旷工达到2个工作日及以上者,该学期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取消当年度评优和晋升高一级职称资格,并作为续聘与否的依据之一。

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学校,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市教育局批准。

 五、其他

1、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或省、市的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或省、市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本制度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3、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cdde21cbe23482fb4da4c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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