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2-06-18 00:39: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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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摘要

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因为人权保障不仅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更是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目标,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这是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实要求,更是广大人民实现权利自救的有效途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有学者指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关键词

人权 宪法 宪法保护 保障 宪政 公民权

1、人权

1.什么叫人权

(1)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2)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2.人权的范围

1)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3.关于人权的部分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1)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2)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3)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4)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5)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6)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7)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8)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4.人权的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1)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2)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局限于规范性""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   

3)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4)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   

5)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6)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2)宪法保护

1.什么叫宪法保护

宪法保护是指国家应当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其他法律不得与其抵触和冲突,对宪法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应当进行保护,对立法、司法行政活动中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禁止。违宪审查是最好的宪法保障手段,不过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对于宪法的保障只有立法时的一定审核程序,法出台后是否违宪就无法制约了。

2.我国现在的宪法保护的缺陷

(1)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规定不彻底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在环境权方面,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宪法在提及公共财产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时,均未使用合法性这一限制用语,而在提及公民的财产时,却单单连续使用合法这一限制用语。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对不同主体财产权利评价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反映。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没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民的私有财产规范的差异说明宪法对公私财产的评价和保护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说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现行宪法中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三大特点同时构成了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致命缺陷。

  (2)缺少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通过宪法监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我国缺乏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诉讼机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人类为保障基本权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宪法当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难免会发生,违宪审查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十分必要。
  (3)相关完善建议
  1.充实公民权利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充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迁徙自由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传统户籍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有义务消除歧视,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自由权。我国现实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三是私有财产权。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人民的头等大事,仍然是生存。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公民首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理应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并据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审判权。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
  2.完善公民权利体系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概括性规定,即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宪法未作列举性规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无权享有,更不能认为政府可以任意剥夺。二是改不分类立宪模式为分类立宪模式,借鉴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以明确的标题来标明基本权利义务的类别和性质。我国宪法中虽然绝大多数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各自成条,但却将表明某一权利或义务属性的款项与对这一权利或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款项并列在一起甚或规定在同一款中,层次不分明。三是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的结构。就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而言,至少应当包含权利的确认、保障和限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才具有完整性。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受教育的权利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在要素不完整的问题。。
  3.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1803的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齐玉玲案是个源头,孙志刚案是个典型,青岛3名考生状告教育部案是个契机,它让司法机关开始关注宪法这个武器,使拥有最高效力、代表最高权威的宪法走进了平民百姓的视野,并促使法学专家们的目光聚焦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之上。使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意识到保护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十分必要。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例如德国宪法法院可审查政党的组织和行为)中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在美国,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它与一般司法管辖并无显著分别,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然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三)宪法保护与人权的论述

人权问题产生于十七世纪末,但作为人权的实践活动可以追溯到人类的青年时代,而在实践中发现、总结人权活动规律的思想理论出现的相对较晚。人权理论的第一个思想家是英国的思想家洛克。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人权理论的发展也很迅速,在短短的三百年间,人权思想理论就从以英国思想家洛克,美国思想家潘恩,及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说天赋人权说,经历了十九世纪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批判和修正,发展到了以法学家边沁和密尔所主张的法律权利说,同时代还有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说,最后到现当代的社会福利说经济政治权利说。纵观人权思想理论的发展史其中蕴涵了人类在不断的人权斗争中的伟大牺牲和成功,其最显著的成就就表现在实现了人权的自发性、默然性的法定化,应然性的转化和升级。然而人们并非只是追求人权理论在理想境界中的高度,更重要的是实现人权的实然性,现实化,从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人权的利益和回报,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与需要。而人权从法律的文书上落实到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使人们受益才是人类追求人权的最终真谛。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宪法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宪政建设的成熟。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是人权实现的助推器。

  (1)宪法本质是人权范围上的规制。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最主要成分〉包括了自由权、平等权、言论自由、参与政治权、人格权、教育权等等。权利的广泛性得以宪法体现,而权利的真实性是宪法通过原则性的规定及在其原则性规定下的低阶位的其他部门法中得以落实和具体化、详细化,但绝非公民只有宪法规制的的人权,公民也有法外的人权。在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定人权,即潜在人权。美国宪法修正案单列一条不得因本宪法列举的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被取消或抹杀(第9条)。这些保留权就包括了人权和其他习惯权利,新生权利。另一方面,伴随人权国际化、全球化,宪法已经绝非仅于本国之内的狭隘的宪法,宪法的开放性必然要求宪法在对本国公民与非本国公民的人权保障上予以平等待遇,事实上,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今天,一部分外贸人员也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2)宪法在对国家公权的制衡下体现了保障人权。宪法规制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的结构形式,为人权的充分实现作了最高权威的原则设置和法律保障。

  国体即社会各阶级在政治中的地位,即谁统治谁的问题。从而体现人权的阶级本性,谁平等的享有人权。民主的前提下,人民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人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人权是最一般形式的权利,连作人的权利都没有了,何谈其他权利啊?人民以他们让度出的部分权利组成的公权来保障自己人权的实现无非是科学的,可靠的。在我国宪法的第二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进行执行和控制。人民选代表,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宪法还是一部控权法

  政体是统治阶级以何种手段来对国家进行统治。从中反映了公权为了实现人民充分全面的人权所采用的统治方式、手段,包括了权力机构之间的合理的分立设置,组织原则,相互之间的权位关系和权力大小关系,以及运作权力的原则和方式。公权自身的扩张性与排他性决定了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民权制约公权。布瓦依兰直截了当地说:统治权必须分立,这是人民的一种权利,此种权利应当载入人权宣言中,但实际区分的形式则应载入宪法中。所以宪法又是以公民权利及人权来制衡国家权力的总章程

 

  国家的结构形式却是在纵向上保障人权活动在空间范围内的普遍尊重和执行。国家必须建立起集中统一的中央权势,同时充分适度的下放权力于地方,实现权力的高度统一适度下放的科学结合,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有利的社会秩序和环境,为人权的宪法落实提供最为根本的保障。

  最后,法的精髓在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所以我们说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就是保障人权。我们对宪法的人权保障认识决不能错误的停留在法定的思维上,随着人权运动和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权必然要求宪法的保障扩展到人类的社会实践中,即宪政建设对人权的保障。宪政建设的人权保障将是人权保障的最高形式。由于社会法律制度建设和民众法律意识及政治民主发展的不完善,所以我们的人权保障仍然是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从来不言放弃并在一次次挫折后更加的努力,如这些年的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司法化等宪政建设研究更为深入。我们将继续努力为人权的落实与充分实现而努力不息。

  参考文献

  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

  周叶中:《宪法学》北京大学2000年版

  陈驰:《宪法文明》法律出版社2004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1992

  温斯顿:《人权哲学》1989

  李步云邓成明:《中国宪法学精粹》机械工业出版社

  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董和平:《中国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c7b7f1ca8114431b90dd8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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