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室,建立帐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储藏室管理
第一条 储藏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储藏室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储藏室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 储藏室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三条室内物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室内安全容量。
第四条 室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五条 同一室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六条 各室内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七条 储藏室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八条 储藏室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九条 储藏室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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