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文[2012]223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9.07
【实施日期】2012.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文[2012]2238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卫生相关单位:
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的经费管理,结合本市医疗卫生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共同制定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受托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拨款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资金等。非全额拨款单位应安排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30%作为配套资金。
第四条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针对本市卫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瓶颈问题,重点支持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育优势前沿技术,研发适宜技术,促进科技成果普及应用,培养科技人才。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需求定位、指南引领、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使用、受托机构监督评价的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考核评价,追踪问效。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批复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经费支持方向和经费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根据批复的预算拨付项目经费,负责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并报送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单位科研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经费审计、评估、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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