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师生员工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学术影响力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包括获奖成果奖、学术论文奖、发明专利奖和特殊贡献奖等四类奖励。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学校科研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相衔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获奖成果奖旨在奖励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校内获奖人员。奖励标准如下:
(一)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100万元。
(二)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25%、10%予以奖励。
(三) 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四) 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五) 获得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六) 获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七) 获得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
(八) 获得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具有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学术论文奖旨在奖励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校内人员的论文作者(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奖金额度奖励一次)。奖励标准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bc914d4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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