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2-03-01 12:29: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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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例分析

【案情】

  20082月底,张XX1992717生)经其老乡张X介绍到北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任何入职手续。2008310日晚六点左右,张XX左手的五根手指被冲床压断。20083112008527XX分别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和北京市和平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用一直由***公司支付。因为***公司未给张XX上保险,所以在事故发生当晚公司领导决定用另一名员工王XX的名字为其看病,以至于张XX的病例以及诊断证明都是王XX的名字。

  2008912,张XX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89249元。

  20081016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之间属雇佣关系,根据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不满16周岁,我单位不可能录用。200831018左右,原告的叔叔(张X,我单位职工)说一个小孩受伤了,我们才知道原告在我单位车间,由于情况紧急,我单位用车将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我单位与原告没有雇佣关系,更没有给其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20081210再次开庭,并提出了相关的证据。

  2008122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张XX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72215元。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两种关系下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时赔偿标准的区别。

  实践中,不少人对我国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非常不理解,无法理清二者的关系。其实,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称为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这一概念。

  我国采用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愿意:一是照顾建国以来的传统称呼习惯;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劳动就业压力大,不少雇佣关系还不能严格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特别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佣关系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关系的一部分。一般请款下,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关系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照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资方必须或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因而,为了平衡一般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一、 用工主题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必须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即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则可以是个人、单位,对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无要求。

  二、 劳动者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已满16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雇佣关系中,对劳动者的年龄无此要求。

  三、 管理与被管理的区别。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资,受本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但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特殊情形是,劳动者未满16周岁或以到退休年龄者;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一个已与原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应聘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他与该新用人单位形成的也只能是雇佣关系。

  综合以上几点和我们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张XX与安必信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b95b02a0066f5335a81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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