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33000018060218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北京局 | 11 | 福建局 | 35 | 珠海局 | 48 |
天津局 | 12 | 江西局 | 36 | 四川局 | 51 |
河北局 | 13 | 山东局 | 37 | 贵州局 | 52 |
山西局 | 14 | 厦门局 | 38 | 云南局 | 53 |
内蒙古局 | 15 | 宁波局 | 39 | 西藏局 | 54 |
辽宁局 | 21 | 河南局 | 41 | 重庆局 | 55 |
吉林局 | 22 | 湖北局 | 42 | 陕西局 | 61 |
黑龙江局 | 23 | 湖南局 | 43 | 甘肃局 | 62 |
上海局 | 31 | 广东局 | 44 | 青海局 | 63 |
江苏局 | 32 | 广西局 | 45 | 宁夏局 | 64 |
浙江局 | 33 | 海南局 | 46 | 新疆局 | 65 |
安徽局 | 34 | 深圳局 | 47 | ||
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相关主管司局汇报。
九、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明确工作分工,充分发挥从事出口包装检验人员作用,以此促进进出口包装检验向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有效转移。各局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保证该项工作有效开展。
各检验检疫局在开展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工作中若遇问题或有相关建议,请及时报总局。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编号_____________
申请人 | ||||||||||||||||
包装/材料 名称及规格 | 包装容器 标记及批号 | |||||||||||||||
包装/材料数量 | 生产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拟装食品名称 | 状态 | 比重 | ||||||||||||||
检 验 依 据 | 输出国家或地区 | |||||||||||||||
运输方式 | ||||||||||||||||
检 验 检 疫 结 果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包装/材料使用人 | ||||||||||||||||
本单有效期 | 截止于 年 月 日 | |||||||||||||||
分 批 出 境 核 销 栏 | 日期 | 使用数量 | 结余数量 | 核销人 | 日期 | 使用数量 | 结余数量 | 核销人 | ||||||||
说明:⒈当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本结果单向出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申请检验证书。
⒉包装容器使用人向检验检疫机关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须将本结果单交检验检疫机关核实。
附件2: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公章) | ||||
单 位 地 址 | ||||
法 人 代 表 | 电话、手机 | |||
邮 编 | 传 真 | |||
报 检 代 码 | 许可证/ 进口货物证明 | |||
报验员 | 电话、手机 | |||
企 业 代 号 | 生产能力 | |||
现 有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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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出口产品 | ||||
进口产品情况/出口生产设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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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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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 | 登记日期 | |||
附件3:
进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企业声明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进口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为__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该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备案登记号:
附件4:
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的声明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生产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为__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_,该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包 装 生 产 企 业(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登记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b7d7505cc17552707220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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