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8.9)

发布时间:2018-08-09 15:26: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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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QG/TT X2-13.02--2017

1、总则

1.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杜绝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创建低碳环保企业,营造清洁、舒适的生活和生产工作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方针及原则: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1.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下属职能部室、车间外租外包单位供货商(以下简称各单位)。

2、术语定义

2.1、环境:是指影响企业运行和发展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2.2、环境因素: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2.3、污染物: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排入环境中并引起环境污染或导致环境破坏的物质。

2.4、环境保护设施:为使排放污染物达标而采用的设施、装置、设备。主要包括:

2.4.1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装置、设备;

2.4.2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设施、装置、设备;

2.4.3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的设施、装置、设备;

2.4.4为监测工作配套的设施、装置、设备;

2.4.5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设施、装置、设备。

2.5环境绩效:一个企业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指标,控制其环境因素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管理体系成效。

2.6、持续改进:强化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企业的环境方针,改进整体环境绩效。

2.7、污染预防:采用防止、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2.8环境方针:一个企业对其全部环境绩效的意图与原则的陈述,它为建立企业的行为及环境目标、指标提供了一个框架。

2.9、环境目标:一个企业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标,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2.10、环境指标:直接来自于环境目标,是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环境绩效要求,它们适用于企业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企业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负全面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由公司安全副总具体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直接领导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公司安委会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3.1.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1.2、组织制定公司环保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3.1.3、负责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3.1.4、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3.1.5、协调公司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3.2、公司安委会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技环保部,执行安委会决议,管理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公司安委会环境保护管理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3.2.1、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向安委会汇报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传达并组织落实安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

3.2.2、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2.3、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中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组织对所属企业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环保隐患整改措施负责检查落实。

3.2.4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审查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计划。

3.2.5、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会同技术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3.2.6、组织实施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负责编制和公示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

3.3安技环保部职责

3.3.1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服务。

3.3.2代表公司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

3.3.3负责起草公司环境方针、目标、指标,组织编制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3.3.4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制度和标准。

3.3.5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3.3.6负责公司污染治理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3.3.7负责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3.3.8负责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3.3.9负责公司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管理工作。

3.3.10负责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控制指标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监督检查。

3.3.11负责公司单位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3.3.12负责对有可能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造成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编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进行预案演练。

3.3.13、负责公司清洁生产推进工作

3.4公司所属单位

3.4.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3.4.2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公司制定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下达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指令和要求。

3.4.3负责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管理工作,在产品开发、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确保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4.4、必须指定一名高层管理,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4.5、根据生产和污染情况,设定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3.4.4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资金,确保所排放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3.4.5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

3.4.6负责本单位环境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3.4.7负责本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4工作内容

4.1计划管理。公司应将防治污染措施及环境治理项目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在年度计划中做出安排。

4.2生产管理。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管理的轨道。要把控制和消除污染列入生产管理工作中,预防各种污染事故发生,坚决禁止生产处于非正常状态而大量排放污染物。因原料、产品、工艺设备发生变化,环保设施运行出现故障,可能引起超标排放时,应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3、设备管理。要将环保设备纳入设备管理范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与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转;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运行记录,应单独建立和存放。

4.4、技术管理。按环保要求修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类环保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及考核指标;建立单项环保设施运行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健全环保技术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加强环境治理的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

4.5、加强“环境保护是国家基本国策”的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4.6建设、改造项目要积极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6.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4.6.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4.6.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4.6.4、新建或改造污染治理设施的,应优先选用信誉好、实力强并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生产的环保设备。

4.6.5、在新、改、扩建项目中,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加强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4.7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基础资料。

4.7.1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同时做好运行记录。

4.7.2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4.7.3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基础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台账、维修卡片等,并应将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纳入设备管理系统中。

4.8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车间,必须按规定开启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经公司安技环保部批准后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用设备必须履行封存程序,没有安技环保部批准,不得再次开启使用。

4.8.1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单位须在日内将书面报告报公司安技环保部并同时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4.8.2、因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向公司安技环保部,安技环保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9公司的环保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临时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环境保护综合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4.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给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管理的,运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级别和从业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企业应建立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履行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4.11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防治环境污染具体条款

5.1、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等污染环境的有害因素,要贯彻“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尽可能综合利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如漆渣等)不准私自处理或任意堆放

5.2、危险、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必须集中到公司危险废物库,委托专业处理危废单位进行统一处理。

5.3、公司所有废水排放必须经过污水处理站和污水在线监测站,严禁私自往下水道倾排,一旦发现私自排放,严肃处理。

5.3单位维修设备、清洗零件及生产中产生的的废油、润滑液、冷却液等应统一委托专业单位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

5.4、各单位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及设备管理,杜绝危废跑、冒、滴、漏现象,减少“三废”污染。

5.5、各单位的生活垃圾与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存放,统一处理,禁在厂区内燃烧任何垃圾废物

5.6、各单位对工艺过程散发的有害气体、粉尘要采取密闭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同时安装通风、净化和回收装置,其尘毒排放要符合国家废气排放标准。

5.7、单位粉尘作业区要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湿式作业,定期洒水,定期清扫,防止二次污染。如维修工作使用角磨机。

5.8、各单位使用自喷漆必须进喷漆室。

5.9、各单位砂轮机必须装备除尘设施。

5.10、各单位禁止露天喷漆,禁止露天打磨。

5.11、各单位使用电气焊、气割等机械设备必须同时使用环保除尘设施,工位附近禁止使用电风扇

5.12、公司内全面禁止石棉及衍生品,包括外协单位、供货商等。

5.13、每位员工在高噪声岗位现场作业要戴耳塞等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安技环保部每年定期对噪声区域进行检测。

5.14每位工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情况有监督检举和报告的权力。

6、奖惩

6.1、未经公司安技环保部审批同意,擅自闲置、关闭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由公司安技环保部责令立即使用或恢复原状。并按6.4条款处罚。

6.2、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污染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由安技环保部对事故单位予以通报。并按6.5条款处罚。

6.3、私自乱排、乱倒各类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人按国家规定,追究责任。

6.4、凡违反本规定条款,未造成损失的,处罚单位200-1000元,属于个人责任的,处罚100-500元。

6.5、凡违反本规定条款,造成损失的,处罚单位500-2000元,属于个人责任的,处罚300-1000元。

6.6公司环保、工业卫生工作中作出优异贡献的,报请公司给予特殊奖励。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本规定委托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b3a7ed9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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