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5-09 12:53: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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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上市公司状况的好坏,会通过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在市场上传播,被市场信息使用者选择采用并进一步影响其决策。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事件层出不穷,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不信任感。长此以往,会影响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会计界人士应找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之所在,及时分析影响其出现问题的原因,并用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问题的出现。促使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可靠性

摘要 I

目录 II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问题 1

1.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问题 1

1.1.1业绩预测与实际数相差甚远 1

1.1.2虚假记载现象严重 1

1.1.3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2

1.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问题 2

1.2.1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2

1.2.2对资金的使用和获利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3

1.2.3对重大财务事项的披霉不完整 3

1.2.4打“补丁”现象影晌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3

2.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原因 4

2.1所有权结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影响 4

2.2董事会的独立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影响 5

2.3监管不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影响 6

2.3.1监管目标事实上的偏离 6

2.3.2监管模式不完善 6

2.3.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8

3.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对策 8

3.1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8

3.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9

3.3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 9

3.4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10

3.4.1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10

3.4.2缩短年报披露期限,增强信息披露及时性 10

3.4.3尽快出台加强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规 11

3.4.4强化协作监管,推进综合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1

3.4.5完善处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11

4.结论 12

13

参考文献 14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正常运行、资源能否有效配置。一直以来,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打击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深交所于2006年年初对深市主板495家上市公司2005年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考评,其中40家公司为优秀、良好的283(占比65.2600)、及格的137(占比27.68%)、不及格的35(占比7.06%),说明上市公司整体信息披露的质量正逐渐提高。但与深交所对2004年度502家上市公司的考评结果(其中优良公司数量333家、占比66.33%,及格147家、占比29.28%,不及格22家、占比4.39%)相比,考评不及格的公司数量和占比却略有上升。上述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会计信息本身的决策有用性已经大打折扣。信息披露质量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要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项原则,从信息披露的这三项原则分析入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分析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问题

1.1.1业绩预测与实际数相差甚远

ST派神(000779)20051025刊登扭亏公告,预计2005年全年盈利1300万元左右;2006420,公司披露年报显示,公司2005年亏损10366万元,而且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亏损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公司迟至2006414,才刊登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05年全年亏损10366万元。

1.1.2虚假记载现象严重

虚假记载是指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重大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或将重大事实作不实记载,从而违背《会计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和相关披露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导致信息披露失真的行为。虚假记载必然影响到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中国证监会于20075月对广东美雅做出处罚决定,原因是:美雅集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通过虚增非经常性损益虚增2003年利润110675160.25元。经查明,2003年,美雅集团以自有或第三方提供的资金,通过将鹤山市宏科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银行账户作为中间账户,以代还款等形式虚收鹤山市鹤伊毛纺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前年度大额欠款173787976.43;另外,美雅集团还以相同的方法虚收广西边贸、云南边贸两公司历史债权(2003年年度报告未作披露)14971956.38元,合计虚假收回历史债权188759932.81元,合计冲回坏账准备110675160.25元,虚增2003年非经常性损益一0675160.25元。

1.1.3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S*ST光电(000150)2005215刊登的《关于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声称己收到关联方欠款,关联方占用资金事宜已得到妥善解决。但事实上,20052月至3月期间,公司继续与关联方进行了累计4400万元的资金往来,涉及资金均为募集资金。公司公告与事实不符。另外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货币资金、其他应收帐款、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等科目披露错误,涉及金额5210万元。

1.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问题

1.2.1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关联交易广泛的存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中,关联交易的作用具有双重性。积极作用表现在:促进公司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公司集团整体战目标的实现等作用。消极作用表现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金和利润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诸多负面影响。可见,关联交易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这必然决定了关联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在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果。关联交易大致可分为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购买资产与售资产、受托经营与委托经营等方式。目前,上市公司在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利用会计准则等政策法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第二、关联交易内容披露不全或失实。例如对有关交易要素: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等内容不披露,同时对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事项也不做披露,使投资者不能真实的了解关联交易情况。第三、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模糊不清。第四、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故意隐瞒,拒不披露。中国证监会于20079月对明星电力做出处罚决定,明星电力在2004年年报及2005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共计19笔,涉及金合计55050万元。具体情况说明如下:20043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索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5000万元。2004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此担保事项。20045月,明星电力为深圳市索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金额4500万元。2004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此担保事项。20056月,明星商社为深圳市溢时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1笔,金额500万元。2005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此担保事项。上述对外担保行为给明星电力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1.2.2对资金的使用和获利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近年来,许多企业开展了广泛的经营活动,非主营业务利润和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越来越大。有的公司通过将股东和债权人投入企业的资金大量地投放于股票交易、期货交易或房地产交易上,以期获利。这样就使得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这部分信息应该详细地向投资者披露以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而企业一般是将此类信息一笔带过,将其统称为“对外投资收益”,造成相关信息的重大遗漏,加剧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2006年,S*ST光电(000150)因资金用途事项披露不充分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原因是:2004年度,S*ST光电(000150)多次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拆借给非关联其他单位,涉及金额6500万元,公司对该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1.2.3对重大财务事项的披霉不完整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情况: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等。虽然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注释对或有事项等重大事项有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中国证监会于20073月对开开集团做出处罚决定,原因是:开开集团的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查,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20022月至5月期间分别向上海和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怡邦针织品有限公司、上海九豫服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转让共计4500万股开开实业国有股权过程中,除签订每股4.5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外,同时分别与三家公司签订了每股1.5元,总价为6750万元的补偿协议。开开实业分别在2002226430521的临时报告,2002年中期报告,2002年年度报告中仅按每股4.5元披露了股权转让情况,直至2005121日才将补偿协议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1.2.4打“补丁”现象影晌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按规定定期公开披露年度报告。然而在每年的年报披露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短则一两天,长则几个月之后,便有很多的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原先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这种更正和补充几乎可能涉及年度报告的每一个角落,错误或遗漏的严重程度也不同。吉林电力200567发布的补丁公告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提高了4035898.52元,原因是“计算有误”。一年报“补丁”虽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弥补年报中所存在的遗漏或者错误,但是由于不少“补丁”打在年报的重要财务数据或比较敏感的问题上,利用补充公告或更

正公告的形式作掩饰,将“补丁”变成粉饰年报的工具。上市公司有意隐瞒应披露信息的结果,一方面误导了投资人,另一方面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从而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2006年,S*ST光明(000587)、东盛科技(600771)等上市公司作出后续的补充公告而受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原因是:20008S*ST光明(000587)在中国农业银行伊春分行取得贷款1.5亿元,提供给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截至加051231余额为1.38亿元,占上市公司200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44%S*ST光明未及时披露该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0628日公司才予以补充公告。

2.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原因

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围绕上市公司这一主体,分别从内因——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董事会独立性和外因——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展开论述。

2.1所有权结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影响

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股权结构是指有关各投资主体之间的股份比例关系,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股东结构,即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股份比例。第二是股权集中度,即一家公司前几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关系。股因为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操控经理层或者与经理层合谋进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股权结构不合理具体表现在: 1)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实现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仍然相对集中,控股股东股权比例高的股权结构特征继续影响着公司治理与运作。因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控股股东由于支付对价导致现有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由于国资管理部门明确要求国有控股股东必须保持股改后“国有股最低持股比例”,而且许多民营控股股东在股改后纷纷采取增持或设置反收购条款等措施来确保其控股权,因此原大股东基本上都保持着控股地位,在股改公司家数占比达到90%以上后,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仍保持在43.5%。加上各控股股东大多都做出了超过三年限售期的持股承诺,使得股改本身并未引发控股股东持股份额下降或控制力的减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仍受控股股东的价值取向及考核方式主导和影响。(2)流通股股东股权比例比较低。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流通股所占的比例比较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流通股所占的比例发生了如下变化:截止2004年底时,将获得对价的A股流通股股东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31%,股权分置改革后,A股流通股股东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8.31%上升至36.8%(上升幅度为8.49%),从股本结构的比例看,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上升,但是持股总比例不能居于控制地位,原国家拥有的股份及国有法人拥有的股份仍然占据控制权,总持股比例幅度并不明显(下降幅度为57.23%48.74%=8.49%)。从前述统计看,股权分置改革改变了原来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割裂,客观效果是国有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下降,股权分置改革并未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国有控制权结构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所产生的问题并不可能因为股权分置改革而立即消失。

2.2董事会的独立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影响

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独立董事未能发挥实质性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形式上看是形成了股东大会行使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监事行使监督权和经理层行使经营指挥权的制衡机制。但从实质情况看,由于股权的过度集中,董事会实际上由大股东操纵。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所以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但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的国家股比重过大,公司治理模式自然地为大股东服务,由此产生了一些不合理的信息披露行为。如大股东搞内幕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后改变资金用途,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非法委托理财,借助证券市场的泡沫实现财富的掠夺,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001816,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此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但是,在公司治理实务运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据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2003年共同开展的调查,样本中仅16.2%的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过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6.6%的独立董事独立聘请过外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顾问,5.7%的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说明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如下:1)很多上市公司章程中缺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规定,而且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独特性使独立董事难以真正独立。例如,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余伯伟被罢免,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遭罚等说明独立董事并没有真正起到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作用。(2)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功能冲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将财务检查同时赋予两者,这只可能导致浪费资源或者二者相互推脱责任。(3)独立董事的知识背景与精力的限制。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大多数是事务繁忙,有一定社会地位和专业技能的名人。由于他们来自不同的行业,所以他们对上市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一定了解。而且这些人往往身兼数职,使得他们对所任职的公司难以投入足够的精力。(4)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授予独立蓝事对某些具体事务的决策权。根据国外的经验,为了让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董事会应该建立一些由独立董事占主导地位的委员会,如提名和薪酬委员会,通过建立这些委员会向独立董事授权。而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还没有建立任何以独立董事为主导的委员会,致使独立董事有名无实,无法发挥其控股股东和执行董事的监督作用

2.3监管不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影响

2.3.1监管目标事实上的偏离

按照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的观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为了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及降低系统风险三大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法律上己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确立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但监管实践上一直是在履行以政府利益为导向的监管目标,最终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失。比如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监管重点:国有企业上市融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停止减持国有股搞活股市等,这表明为国有企业服务一直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则成为空话。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监管目标事实上的偏离,使得监管机构功能定位、监管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都无法实质上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重,致使监管不力,信息披露监管不到位。

2.3.2监管模式不完善

监管力量非常薄弱。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香港、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相比显得十分薄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只有1000多人,而且专业人员严重不足;而美国大约有3000人左右,其最大的稽查、执行部有500多人。这么少的人员,面对很多申请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较高质量的审查工作。所以说,专业人员缺乏一直是证监会的一大弊端,导致其不能及时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监管权不独立。

目前,在我国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制定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最终导致政府监管的有效性降低。例如,财政部下属的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的会计准则包括披露准则,而证监会主要负责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两个部门信息披露监管侧重点不同,但是证监会与财政部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上没有理顺,二者权利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二者在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上互相推脱责任,削弱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监管的权威性。

证监会的监管不力。

中国证监会在企业上市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监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监管权包括:制定与证券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对上市公司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权利;对相关责任人有行政处分权等。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的方面:现阶段我国证监会查处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概率过小,从而使上市公司存在侥幸心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由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证监会对IPO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该公司是否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也就是说IPO中由证监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是很全面的,本应该很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己经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处罚力度弱,证监会作为最高职能的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处罚力度相对来说比较轻,有些上市公司在处罚后很短的时间内,因违规而再次受到处罚。这使得违规者的违规成本下降,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规者,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屡发生。如三联商社在20016月因违规证券投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在20019月因信息披露违规再次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处罚,在200110月又因信息披露延误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处罚。在受处罚的第一和第二年内受到再处罚的情况显示,5%32%受处罚的公司在处罚后的第一或第二年内,因违规受到再处罚。平均来说,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在处罚后,再次违规,再受处罚。说明尽管处罚的量在逐年增加,但处罚的有效性非常局限,没有对违规受处罚的公司起到威慑作用,主要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

2.3.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具有监管优势,但是由于证券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所及时发现问题的能力。当证券交易所通过上市公司提供的报告发现问题后,只能要求上市公司做出解释以澄清所有问题,而不能对可疑问题作出实质性处理。如果交易所认为某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确有重大问题,只能向证监会反映,由证监会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的效率。

处罚权力有限。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力仅限于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这三种处罚给上市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所能带来的巨大的物质利益相比,其处罚行为的威慑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3.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靠性的对策

3.1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不合理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有效性不高的一个较重要的原因,因此解决股权结构问题,能帮助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其他问题,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促进国有股权的合理流动。合理的股权结构应该是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合理制衡的多元化所有权结构。要建立这种结构,国有股权应该实现合理的流动,具体有两种途径:一是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国有股退出竞争性领域,主要集中在基础性行业;二是对仍然控制的企业,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第二,强调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人,有权利和大股东一样享受企业的利益,了解重要的信息,但是事实上中小股东权益容易遭受大股东和经理层的侵害。这是上市公司治理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要注重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要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理念体现到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中。例如,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中就特别强调了对中小股东权利、利益进行保护。

3.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其监管功能。我国上市公司近些年来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董事会基本上控制在控股股东手里,所以应致力于建立董事会结构的制衡机制。优化董事会的监督功能,一方面要适当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特殊作用:另一方面要在内部董事中增加非执行董事的比例,更重要的是要保证董事会成员的任命独立于管理层。董事会实行分工负贵制,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的运行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董事会一般都设有若干专业委员会,这些专业委员会包括公司治理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其中报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通常是必须设置的两个机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在于促使公司生成“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是财务报告流程的最终监督者,设置审计委员会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钟伟强(2006)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能显著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会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水平。

建立对董事会只能的评价机制。董事会高效的监督作用,一方面取决于董事会的结构和独立性,另一方面还取决于董事会成员的监督效率。因此,在完善董事会结构的基础上,要健全对董事会职能的评价机制,将其写入公司章程中作为一种约束方式,对董事的胜任情况做出恰当的评价,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有助于增强董事会成员的责任感,提高监督效率。

完善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资任。从法律层面上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使独立董事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证监会应该在《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与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机制尚未建立直接相关。所以应建立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制度,激励和制约独立董事的行为。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两种:声誉机制和报酬机制。

3.3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多采用年薪制等短期激励方式,而以股权激励为主的长期激励方式未得到足够重视。原因是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处于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主要来自于高溢价的融资,与股票价格的变动无关,所以他们不关心公司价值的长期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为了使经理人利益与企业长期的市场价值紧密联系起来,必须重视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长期激励,主要是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是使企业经营者用一定价格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它将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结合起来。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产市场价值即股票价格的最大化成为全体股东共同追求的目标,这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相应激励机制由短期激励向长期激励方式转变创造了先决条件。20061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颁布实施,为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建立了良好的基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将公司经营者利益和股东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促进经营者行为的长期化,防止经理人的短期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管理层粉饰会计报表、操纵利润的动机,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有效地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市场条件。在已实施股权分置的公司中,包括中信证券等一批公司附带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为管理层激励机制的建立起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3.4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己初步建立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规范体系,但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表明,我们仍要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体系,使之成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系。

3.4.1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许多上市公司都推出了管理层和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从国际经验看,股权激励机制有双重作用,它在增强管理层积极性和归属感的同时,也可能刺激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利用选择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来谋取不当利益。我国的股权激励正处于起步阶段,如果股权激励制度不规范,这将演变成管理层掏空上市公司的新手段。因此,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的监管和评价。其次,要制定股权激励要素的确定标准。目前实施的股权激励措施存在着行权条件过于宽松、行权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再次,对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作假、舞弊取得的股权激励或其业绩奖励,在作假、舞弊行为发生若干年内应由上市公司追缴或由监管部门罚没,最终约束管理层作假。

3.4.2缩短年报披露期限,增强信息披露及时性

美国年报信息披露的时间依据公司规模不同而要求的披露期限不同,分为非加快披露公司、加快披露公司和大型加快披露公司,越大型的公司信息披露期限要求越短,这是因为公司规模越大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越大。即使是非加快披露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也只有90天。我国年报目前的披露时间要求是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所有公司要求相同,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差。为提高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时效性,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决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的做法,把披露时间缩短到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并区分不同公司分别对待,大型公司披露时间要求适当缩短。

3.4.3尽快出台加强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规

股权激励机制可能助长高管人员的短期行为和财务舞弊行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可能加剧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谋取暴利。而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监管尚没有专门的法规或规章,有关高管人员的行为规范分散在公司治理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定等法律规范中,这不利于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建议在即将出台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应开辟专章,具体规范高管人员的职责、资格、责任、义务等内容,为强化高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提供执法依据。

3.4.4强化协作监管,推进综合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股改完成后,入市资金更加多元化,国有股权的转让更加频繁,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监管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为了提高监管效率,需要进一步强化证监会与国资委、银监会、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监管,尽快建立和完善一个监管资源共享、监管执法合作、监管行动协调的综合监管体系,最终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3.4.5完善处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第一、提商处罚的公开性。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次发生,与国证券监管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方式采取以内部批评为主要处罚方式直接关。事件分析结果表明,市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反应程度(股价下脚与处罚的公开性和处罚力度存在正相关,即处罚的公开性越高、力度越大,市场的反应越强烈。而以交易所内部批评为主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处罚方式对上市公司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违规公司的股价在处罚前后无显著差异,并且对公司的再融资资格等资本市场运作没有实质的影响。而且从处罚的实际效果看,低力度的内部批评处罚没有起到防止再犯的作用。因此,应该提高处罚的公开性,如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以达到有效地处罚违规行为,阻止再犯的目的。第二、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法律资任尤其是民事责任。落实违法违规行为人之后,应严格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其民事责任,使利益受害的中小投资者得到真正的补偿,使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违法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违规成本。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可以使违法违规者会因承担巨额的违规成本而减少甚至放弃违规行为。

4.结论

我国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为国有企业筹集资金、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证券市场能否发挥合理配置资源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关键在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而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并不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存在问题。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效率的发挥,信息披露透明度的缺失会动摇投资者的信心,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因此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出发,以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为标准,分析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不完善也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在资本市场新的发展形势下,更有必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这将从完善上市内部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两个途径入手,采取优化股权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等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治理措施。

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存货准则的新旧对比及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分析》终于完成了,这除自己的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贺文革老师,她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令我受益匪浅。特别是在我的论文写作期间,贺老师从论文构思,大纲拟定,写作成文和文字修饰等方面都给予了我极大的指导和帮助,我的论文中倾注着贺老师的极大心血。

另外,我要感谢在北方工业大学近三年的学习中各位老师对我的教导,感谢他们在我学习以及生活上的帮助,使我有信心认真地掌握各门学科,并且对今后人生的道路有了更明确的目标。

最后,向论文评审及答辩委员会的各位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在此,我向培育我成长的父母,以及所有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我关怀和帮助的老师、同学和朋友致以深深的谢意和美好的祝福。

参考文献

1 吴国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研究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8619

2 余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西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6

3 周婷婷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2月第363

4 阴丽美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黑龙江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论文 2008428

5 单超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法商论丛2009年第六卷。

6 顾玉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问题研究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94

7 吴琳芳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adcfa2ccfc789eb172dc8e6.html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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