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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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民族理论课程论文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团结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团结
【摘要】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构成的。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个民族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政策是国家意志观念化、主体化和实践化的反映,体现了国家意志的政治理念、人民利益、法律精神、权力限定和权益保障等效应,是社会各个领域的工作指导原则和工作行为规范。在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体系进行研究和评估时,首先要着眼于民族政策的实践方式和实现程度,而不是对制定政策的立意作出质疑。【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政策体系民族平等、团结、互助
一、民族团结的发展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我国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长期的锤炼,形成了具有强大内聚力的中华民族。把我国各民族维系于一个统一的大家庭中而又世代传承的纽带,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家的长期统一;二是各民族相依共存的经济文化联系;三是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关系。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入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久前,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



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的上述规定和七中全会、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阐述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为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全国,要注意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在民族自治地方,还要注意处理好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必须慎重,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对于民族间发生的纠纷,要冷静分析,耐心疏导,及时加以排解。对于个别不听劝阻、蓄意制造事端、触犯法律的,不论出身于哪个民族,都要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关系问题,各民族的干部和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民族关系的改善。
二、民族团结的巩固
我们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如果国家不统一,民族不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无法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各民族也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发展。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交融的过程,各族人民在彼此交往特别是近百年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发展了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亲密关系,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离不开谁。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唯有这样,国家的统一才能稳固,中华民族才能振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从现在起到二○一○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在政治平等、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不断完善,其中既有稳定性、连续性的基本政策,也有针对阶段、类型、具体事务的时效性、限定性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族政策也必须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本身就是完善民族政策的内在要求。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民族事务工作部门也数次就民族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和调整,其中包括对实践中已经失去功效或完成了阶段性、专项事务工作目标的时效性、限定性政策加以废止。事实上,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进程中,某些限定性的政策也会自然失效。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延续的对城市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供应牛羊肉的政策(也惠及了蒙古族等少数民族),随着市场开放和供给充足而自然消失,而以往内蒙古粮站中专供蒙古族的炒米也随着粮本的取消而成为面对全社会的超市商品。当然,也必须根据新的实践、新的情况去研究和完善包括民族政策在内的各项各类政策。
近些年来,在关涉民族政策方面形成一些舆论,即认为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政策过于优惠,增加了少数民族的依赖性、造成了新的“民族不平等”,但是这种说法并没有得到严肃的实证研究支持。例如,有关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政策,属于民族政策中具有限定性的优惠政策,制定这类政策的初衷是考虑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教育资源欠缺、少数民族学生存在的语言障碍等因素,目的是通过加分(或降低分数线)的方式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率和共享社会教育资源的权利,也是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提高少数民族自我发展能力和解决“事实上不平等”现象的必要措施。当然,这类政策并非中国所独有,很多国家都有



类似的社会政策。如国人关注最多的美国的“肯定行动”AffirmativeAction,其中也存在利弊争议。
美国的“肯定行动”是上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产物,是美国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在就学、就业、贷款等方面对黑人、少数族裔和妇女实施照顾的法案和政策,多达160余项政策措施。如果有人认为今天美国的黑人地位、族裔关系堪称可资学习的“表率”,那么几十年来“肯定行动”的实践就应该“功不可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受到保守主义、社群主义的挑战,民权运动趋向低迷,有关“肯定行动”产生了“逆向歧视”白人的讼案和社会舆论争议蜂起。当然其中还包括了美国的选举政治、两党轮替产生的执政理念和政策变化、以及有关多元文化主义争论等诸多因素的背景。同时,美国作为高度城市化(82%)的最发达国家,“肯定行动”的“一刀切”比较效应在城市生活中十分显著,这也是导致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自克林顿政府以来,虽然对“肯定行动”进行过逐条审视和有所调整,试图制定更加详尽的城市战略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种族矛盾、少数族裔的边缘化、贫困化和吸毒、犯罪等社会问题,但对“肯定行动”的争议,也使美国社会的种族、族裔“隔离”呈现回潮之势。
比较而言,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地区仍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滞后,农牧业人口占多数甚至大多数的情况下,对少数民族共享社会公益权利的照顾性政策是有限的(不仅是条文而且包括实施功效的范围),包括就学、就业、提干这类政策仍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城镇之中。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中心城市、中东部城市、以及北京这样的大都市生活的少数民族家庭(其中不乏已经在城市中世代生活的少数民族家庭)与居处偏远牧区、农村,在享受义务教育方面尚缺乏全面条件的少数民族家庭,共享同样的照顾政策,当然是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现象。而将城市中这类政策在族别之间产生的比较效应,作为“逆向歧视”例证而动议取消这些政策则更不合理。关键在于如何避免政策的“一刀切”问题。“一刀切”是对政策实践的简化,也是对政策实践需要因地制宜这一基本原则的背离。因地制宜体现的是实事求是精神,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政策体现着国家意志,统一性的原则是构成政策的基础。但是,政策总是与策略联系在一起,策略往往是实践政策的路径和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说,因地制宜也是策略的基本内涵。中国是一个处于构建过程的民族国家,国家统一的政令、法律、教育体制等都是实现国家整合、国民认同的必要条件。国家出台的全国统一教育规划,是保障全体公民共享教育权利的纲领,它并不排斥各个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从实际出发的步骤和方法。例如关涉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育的统一原则要求,各个省区在实践中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程度、社会语言环境去进行落实,而不是大而化之的“一刀切”在多民族国家,无论是“国语”还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都是实现各民族交流、交融和体现自我发展能力的基本条件,在中国没有哪一个少数民族对学习和掌握汉语文心存抵触,但是关心本民族语言的使用和传承也是普遍的民众心理。而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本身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
在实践中,双语教育不仅要遵循不同地区的社会语言环境、语言学习规律,而且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来逐步推进。列宁指出:“经济流转的需要就会愈迫切地推动各个民族去学习最便于共同的贸易往来的语言。”置身于北京的秀水街,看到那些来自农村的青年男女操着流利的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招徕顾客时,人们就会感受到经济生活的动力和效果。在这方面不是通过简单的“一刀切”、大胆的“放卫星”、激进的“大跃进”就可以实现的。因此,在实施双语教育的政策实践中,既不能简单地削减或取代少数民族语言教育,也不能凭空想象人为设定双语教育的授课比重,而是要从各地区的聚居程度、社会语言环境和双语教



学经验等实际出发,哪怕是一个州、一个旗县。同时,在实践中既要体现政策原则的统一性要求,又要给予少数民族家长特别是学生以选择的权利。语言平等本身就赋予了选择权和使用权,要形成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比重不同的双语授课、汉语授课并行不悖的教育格局,这既符合因地制宜执行民族政策的实践要求,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观念要求,是实现包容性发展的内在原则、也不符合事实。
在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体系进行研究和评估时,首先要着眼于民族政策的实践方式和实现程度,而不是对制定政策的立意作出质疑。研究和分析民族政策,应从有利于完善和充分发挥功效的建设性思路出发,而不是简单的否定或抛弃。未来510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我国民族问题保持健康解决进程的关键阶段。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加快、甚至跨越式发展,一方面可以预见会取得长足进步和重大成就,另一方面也可以预见某些社会问题会浓缩地甚至突出地反映出来。加快发展、跨越式发展是为了实现长治久安,全面贯彻和完善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则是保障发展、维护稳定不可或缺的条件。发展意味着变化,变化的实践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调整,同时也需要制定新的政策,以适应包容性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适应城镇化和族际人口流动的社会化趋势,这是完善民族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民族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包容性发展,是胡锦涛主席在博鳌论坛主旨演讲所阐释的具有全球视野的重要观念。容性发展不仅在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发展成就惠及广大民众;而且在于要面对和解决发展实践中日益增多、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问题。包容是“包”和“容”的统一体,“包”是对多样性的整合,“容”是对差异性的尊重,多样性、差异性都是构成复杂性的基础,而民族问题就是具有复杂性的事务,民族政策也必须适应这种复杂性而体现出其多样和差异的特征。因此,民族政策不是可有可无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通过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目标的实践。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政策、因地制宜地落实民族政策,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题中之义。
毋庸讳言,在各项各类政策的实践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效应放大或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甚至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普遍性问题,民族政策的实践也存在这类问题。这都属于执政能力范畴的问题。政策的完善,不仅是观念化、意志性的完善,而且是实践性的完善,这也是党和国家要求全党提高执政能力的内容之一。我们不能回避在实践中存在政策落实的缺失问题,也不能因为这种缺失而对政策本身随意提出质疑或否定。
提高全国各族人民的教育水平,是实现“人的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根本标志之一。其中民族教育体系是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教育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较为完整的体系。就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而言,则具有更为长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延安时期的民族学院。自上世纪50年代中央民族学院成立以来,民族高等院校得到长足的发展,培养了成千上万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他们在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在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教育、文化、医学等各个领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是中国并未、也不会“步苏联解体后尘”的根本保障因素之一。实践证明,我国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各类人才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践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设立各级民族院校使得本来没有民族观念的少数民族学生增强了民族意识,甚至培植了一些“精英”的民族主义取向、分裂意识等等。因此,取消民族教育体系的说法也不胫而走。但是,这种评价既不正确策略是实践政策的路径和方案,因地制宜也是策略的基本内涵一体化、同一性在理论上容易为人们所认同或遵循,但是事实上却往往会造成执行中的“对策”例如,在我国教育资源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情况下,上好学校的竞争,包括延揽人才和获得赞助的办学需求,使中高考中出现的“加分”之风一



度泛滥成灾,“体育加分”“艺术加分”“三好学生加分”“侨眷加分”、甚至出现“纳税大户加分”等名目繁多的加分现象不一而足。由此引起和加剧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政策是国家民族政策所规定的,既非“施恩”也非地方或学校自行其事的“对策”,但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政策效应,则需要从各个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去进行调整,而这正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也是民族工作部门的责任。在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政策实践的因地制宜更加重要。民族政策的宗旨是保障和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由于少数民族本身也具有城乡、阶层、职业等方面的不同人口结构,其成员在享受政策待遇方面并非想象的和实践中的“人人平等”。如果承认多民族国家内部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社会等原因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那么也要承认在一个族别内部同样存在由于居住环境、社会分层、职业特点在享有某些政策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少数民族如此,汉族亦然,甚至汉族农民工在城镇化过程中更多地感受了这种不平等。解决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不仅需要特殊的政策,而且需要同一政策因地制宜地有所侧重和惠及,而不是一成不变、不加区别地执行,这就是进行政策调整的含义,也是完善政策的着力点,因为政策的完善就是为了发挥其最大、最优、最普遍的功效。当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是“因地制宜”绝不会比“取消”或“放大”政策所产生的后果更艰难。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五、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编辑本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一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二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三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四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参考文献】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中国民族报》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aa55804eff9aef8941e0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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