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5-09 17:38: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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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

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实施 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8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a00025169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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