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18 16:38: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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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并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过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后检查、本息管理、逾期催收、资产分类等操作环节。

第三条 贷后管理应配备相应的贷后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贷后管理责任制。客户经理及相关信贷人员(贷后管理岗、审查岗)是贷后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并根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形成记录。

第四条 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对因贷后管理不力而导致信贷风险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保证贷后管理效果、有效提高资产质量,对于在贷后管理的相关环节实施有效控制的,适用尽职免责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在贷后管理的过程中执行贷后管理的角色主要包括客户经理、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信贷审查岗、贷后管理岗、风控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等。

(一)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主要执行者,负责对各自在管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贷后调查报告的撰写、逾期催收等;

(二)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本部门在贷项目贷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三)信贷审查岗负责对贷后管理相关报告进行审查,并不定期参与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

(四)贷后管理岗负责对在贷项目贷后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制度的起草、贷后管理的监督、逾期催收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等;

(五)风控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贷后管理的结果控制;

第三章 贷后检查

第六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环节包括:首次检查、间隔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客户经理应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并输出贷后检查报告。

第七条 贷后检查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岗根据《授信审批意见书》及公司贷后管理规定建立信贷项目贷后检查要求台账,递交业务部综合岗通知客户经理进行贷后检查,客户经理须在当月内完成对在管客户的贷后检查工作,并及时输出《贷后管理报告》,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信贷审查岗须对《贷后管理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后续检查意见。

第八条 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首次跟踪检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的基本情况。

2.借款金额、业务种类、贷款起止日期、担保种类。

3.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是否一致,限制性条件是否落实。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对于借款人有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客户经理应在《首次跟踪检查表》中予以说明并将情况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第九条 间隔期检查

(一)间隔期检查的一般性内容

1.法人客户贷后检查的一般性内容: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及其结构变化是否正常;②保证人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资产负债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具备持续担保能力;③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减损或灭失,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④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状况,是否存在拖欠其他金融机构本息情况等;⑤其他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

借款人有项目贷款的,需检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的市场和效益预测是否发生较大变化,预售情况及预售款使用情况等;

2.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的一般性内容:①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动;②其他事项参照法人客户进行检查。

(二)间隔期检查频次

按照信贷项目主担保措施的不同,间隔期检查除需落实前述内容外,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并按照检查频次要求严格进行现场贷后检查:

1.信用贷款:每月至少一次实地检查客户的生产经营、财产变化情况,客户家庭成员人数及健康状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其他融资渠道融资情况及对外担保,是否涉诉等影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等。

2.抵押贷款:

①房地产抵押贷款: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实地走访,检查抵押物存续状况及使用状况,抵押物价值是否出现波动,抵押人有无擅自出租或者其他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抵押物是否存在毁损灭失的情况,是否存在抵押人其他债务优先于我司受偿的情况,抵押物是否因抵押人等涉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存在查封可能性等,并输出书面报告;

②其他类抵押贷款:重点核查抵押物的状态是否正常、价值是否足值。对于存货类可变动抵押物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到现场查看库存情况,提交存货清单,并形成书面报告;对于机器设备类抵押物,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查看抵押设备的账面价值,并现场查看设备的存续状态、使用状态,清点设备数量,是否存在报废、耗损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客户经理应每月向第三方监管企业询证应收账款余

额,并进行应收账款变化情况统计,分析应收账款余额波动情况及其原因,填列《应收账款变动情况表》,实地走访客户,调查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及其结构变化等,并输出书面报告;贷款到期前10日由客户经理向客户及第三方监管方询证应收账款余额。

4.股权质押贷款: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重点关注质押人资产及负债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资产处置情况,是否进行重大融资行为,及其他影响股权价值的情形。

(三)同时包括两种以上担保措施的信贷项目间隔期检查要求按以下原则执行:

1.不存在信用敞口的项目贷后检查按主要担保措施的贷后检查要求进行;

2.存在信用敞口的项目贷后检查按担保力最弱措施的贷后检查要求进行。

(四)对于贷款期限为三个月以内的信贷项目,贷后检查应至少进行一次。

(五)如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出现本息逾期情况的,应立即进行重点检查,并核实借款人逾期原因,评价借款人后续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

(六)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或保证人出现影响我司信贷安全的情况及行为或《风险预警信号监控表》中所列事项的,应及时上报公司采取相应对策及时化解风险。

第四章 本息收回

第十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随时关注客户还款能力的变化,并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1.每月初,业务部综合岗应将本月到期信贷项目通知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10日前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贷款到期提示函》,了解客户还款意愿及资金筹措情况。

2.《贷款到期提示函》须当面送达并取得签收回执(如遇外地客户等特殊情况无法当面送达,可采取邮寄方式并取得回执);

3.除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类贷款项目外,分期还本、到期还本类贷款项目均需进行到期提示。

第十一条 如贷款期限内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或需解除合同的,应上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经同意后,由风险管理部拟定并由客户经理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书面《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结清后,财务部应在5日内向客户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对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风险管理部应在贷款结清后10日内,协助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 逾期贷款处置

第十三条 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应协同合作,共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贷款催收应择优选择催收方式,最大限度回收债权。逾期30日内的逾期贷款催收由业务部牵头进行,风险管理部予以必要支持与配合;凡逾期30日以上的贷款项目、风险较大逾期项目,风险管理部应及时介入催收,制定催收方案并指定专人协助业务部进行催收;需采取司法手段催收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进行处置,业务部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逾期贷款催收原则

1.逾期3日内客户经理应向客户送达《贷款逾期通知书》,《贷款逾期通知书》须同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当面送达并取得回执,并初步调查借款人逾期原因、还款意愿、是否有还款计划及资金安排等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并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后执行;

2.逾期3-15天:(1)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外负债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及其他必要信息等进行详细调查,客观评价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查担保人经营情况及抵质押物状态,评价担保人担保能力,并将调查结果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共同制定催收方案;(2)与借款人商谈还款方案,如客户提出可靠还款方案,应要求客户出具《还款承诺书》;(3)在谈判过程中应尽量摸清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及状态,取得相关权证资料、银行账户信息等,并尽量追加抵押担保措施,增加客户违约成本,完善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强制执行公证等司法催收所需法律要件;

3.逾期15-30天,客户经理应向担保人送达《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如有必要再次向借款人送达《贷款逾期通知书》或《律师函》,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要求借款人提出可行的、经我司认可的还款方案;

4.逾期30天,风险管理部应及时介入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人员研究制定处置预案,由风险管理部与业务部共同执行。

第十五条 在催收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已丧失还款能力,或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以及其他影响该笔贷款最终偿还的重大风险因素,应立即上报,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处置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进、执行。

第七 贷后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实行责任制,分工明确、落实到人,贷后管理责任部门包括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业务综合岗、信贷审查岗、贷后管理岗及上述岗位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对于以下行为,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评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未落实贷后管理责任,造成贷款损失的;

2.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汇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实施控制的;

3.对到期、逾期贷款清收转化不力,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的;

4.对其他危及我公司信贷资产安全行为发现不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5.其他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违规行为。

第八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9e42c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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