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三、江苏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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