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毕业论文法学专业范文

发布时间:2021-03-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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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渠道和机制 [本文由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lw54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21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21.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209 浅析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在建国初期几乎是没有任何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才逐渐意识到文化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实现了从几乎没有到迅速发展的过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逐渐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才是适应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提出的要求。 1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对滞后,但一定程度上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应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已逐渐趋于完善,同时执法的力度也逐渐增大。 1.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日渐完善
虽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已经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框架,尤其是自2021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开始增强,我国已逐渐构建了既符合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对国际相关法律制度不冲突的法律保护体系,而且逐渐走向完善。
2021年我国已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数十部国际公约;同时我国还陆续颁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我国各政府也陆续颁布了有关版权保护的地方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正在走向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1.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执法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强
近几年,我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执法力度上越来越强,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我国版权局有关资料显示,在2021年,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就达到一万多起,处罚的金额达到了二千二百多万。没收的各种盗版作品、盗版图书、盗版期刊、盗版软件、盗版音响作品分别约为三千五百万个、八百万册、八十二万册、五十四万件、二千三百万盒。
2.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 2.1立法滞后
我国对文化性质、功能及作用的认识起步较晚,对于文化产业形态发挥作用的认识尤为滞后,因此造成我国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尚未建立,诸多重大政策问题尚未解决,此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不小差距。虽然近年来我国已陆续颁布多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并且也加入了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有关的多个国际公约,但是目前看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执行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立法工作任务依然很严峻,对比其他发
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立法仍然滞后,例如:知识产权的继承问题上、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上以及在民间文艺权利的归属问题上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还存在空白。 2.2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比较薄弱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比而言是属于主动的、事前规制的手段,与被动的、发生事件之后的救济手段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其他发达国家来讲,人力、物力等资源不足,所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没有发挥到很有效的作用。一方面是管理部门主动查处侵权产品的力度不强,使文化产业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加速了文化产业企业的流失。第二个方面是,虽然我们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时对侵权事件处理的时间较快、效率较高,但是已然是亡羊补牢,这种事后救济已与当初立法的初衷大相近庭。同时处理结果出来后但执行力度不够,不仅继续损害了文化产业企业的利益,也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2.3部分企业维权意识缺位
文化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法制保障亟待完善,公众对于文化产业的规律性认识也有不足。虽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已经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框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和推广。由于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严重性,导致大量的文化产业原创作品被复制,等同于盗取了创作人的劳动成果,盗版现象屡禁不止,同时因为盗版、侵权的案例逐渐增加,盗版违法行为越来越猖獗。另外,由于我国文化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懂得及时维权,另外,执法力度较弱,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侵权者可乘之机。缺乏法律有效保障的文化产业,其发展必然会遭遇较大的难题和瓶颈。例如:在广告设计行业中,因为我国广告设计行业投入较低,产值较高,利润丰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就想方设法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取利益,同时广告企业维权意识薄弱,导致侵权事件不断发生。所以,创作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到文化产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3构建与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具体措施 3.1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对于此领域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虽然想及时打击这些侵权行为,但没有健全的法律依据。
对于这些告诉发展的文化产业新领域,依然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因此,为尽最大能力保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对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进行整改,跟上文化产业发展的步伐。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加强,就是说公共服务体系的对象就是以版权登记为基础,进一步发展队伍建设,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另外在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同时也要注重与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相符合,避免在打击知识产权问题上产生异议。

3.2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同时不仅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如果法律为依据,相关责任人触碰了法律,违反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行政管理部门如果不去追究、或者不完全按照法律严惩,都会严重的损害法律的形象、权威和效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本来就不健全,侵权行为非常猖獗,严重损害了我国文化产业创作人的切身利益,严重污染了文化产业的发展环境。所以,首先为保障和杜绝这种侵权现象的发生、提供一个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我们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一切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为准绳,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其次,建立举报有奖制度,让人民大众参与到打假队伍中,抵制侵权行为,对于举报的盗版、侵权等行为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的,应及时给予奖励,鼓励人民大众随时举报,不给不法分子生存空间,发挥群体力量。第三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即要加强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构建一个功能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
3.3加强对企业的普法教育,逐步增强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普法教育,一方面能够使文化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充分认识,从根源上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强化了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文化企业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更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形成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常琳.文化创意产业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探析。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4
[2]王家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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