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限电指引

发布时间:2017-12-11 10:35: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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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限电”执法指引

一、执法主体

为加大工作力度,由交警支队与各分局、各警种联合作战,共同开展“禁摩限电”执法工作,使用盖有交警印章的法律文书。执法主体明确如下:

(一)联合执法:

交警负责开具法律文书、后续罚款、行政拘留、扣留及放行车辆等工作。

(二)分局、其他警种单独查处:

交警负责提供法律文书(简化版,盖交警支队印章,向交警支队交通处报制、领取),由查处单位民警开具法律文书,并由查处单位负责录入交通违法系统,后续行政拘留、罚款及放行、销毁车辆等均由查处单位负责;交警支队交通处、科技处负责对交通违法系统录入、维护予以指导。

引发信访、复议、诉讼等的,由查处单位负责,交警支队给予必要协助。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禁止无牌证、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禁止摩托车、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扣留车辆的主要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5、《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二、四、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6、《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四)其他方面

1、《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五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2、《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七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三、扣留车辆的程序

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扣留摩托车: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摩托车所有人、管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制作行政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在行政措施凭证上注明。

5、将行政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民警应当在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6、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指定单位。

7、民警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至指定扣车场。

8、需要对摩托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摩托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指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摩托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民警实施。

对办理刑事案件和其他行政案件时,需要扣押车辆的,分别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号令)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扣留、扣押、收缴的常见情形

用足用好法律法规,争取查扣全部违法车辆,是“禁摩限电”工作的核心环节。各单位在检查摩托车的过程中,应对摩托车及其驾驶员进行全面审查,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扣留、扣押或者收缴车辆:

(一)摩托车: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适用扣留。

2、为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适用扣留。

3、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适用扣留。

4、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适用扣留。

5、未携带机动驾驶证的,适用扣留。

6、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嫌疑的,适用扣留。

7、具有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嫌疑的,适用扣留。

8、具有使用伪造、变造行驶证嫌疑的,适用扣留。

9、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嫌疑的,适用扣留。

10、具有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嫌疑的,适用扣留。

11、具有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嫌疑的,适用扣留。

12、具有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嫌疑的,适用扣留。

13、具有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嫌疑的,适用扣留。

14、具有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牌嫌疑的,适用扣留。

1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嫌疑的,适用扣留。

16、具有使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嫌疑的,适用扣留。

17、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扣留。

18、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适用收缴。

19、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适用收缴。

20、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适用扣留。

20、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适用扣留。

21、驾驶人违法计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适用扣留。

22、涉及被盗、被抢、窝赃、销赃等刑事、行政案件的,适用扣留、扣押或收缴。

(二)电动自行车

1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适用扣留。

2、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适用扣留。

3违反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适用扣留。

4、涉及被盗、被抢、窝赃、销赃等刑事、行政案件的,适用扣留、扣押或收缴。

五、处罚依据

1、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C版,代号:80057

2、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3000元罚款。C版,代号:80061

3、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处500元罚款。C版,代号:8019

4、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载物的,处2000元罚款。C版,代号:8021

5、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0元罚款,代号:8003180032

六、对被扣车辆的处理

(一)对被扣摩托车的处理:

1、对拼装、报废的摩托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收缴,拼装的摩托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予以报废。

2、对被扣留的摩托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摩托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该摩托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上缴国库。

3、对于只能提供摩托车合法证明,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退还。所谓“合法证明”是指:行驶证、检验合格证、保险标志、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证明、车辆购置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船使用税和养路费购置证明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摩托车所有单位的单位证明等。

(二)对被扣电动自行车的处理: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案件中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15日内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七、关于行政拘留问题

其他分局、警种自行查扣车辆时,对符合拘留条件的由办案单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办理行政拘留;联合执法的,由交警大队负责办理,辖区分局提供法律文书,给予必要协助。对妨碍执法、扰乱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秩序的,由辖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拘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844c659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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