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审批

发布时间:2016-09-22 15:39: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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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受理及决定机构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

四、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任一项或者多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2.在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可能造成影响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相应的补救措施;

3.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能够正常开展。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邮政企业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能够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正常开展且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应当予以审批同意。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在下列情形下,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

2.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参见“六、申请接收”)

、申请接收

(一)网上接收

http://pfxzsp.spb.gov.cn/generalservice/login/login_qy.jsp亦可在各省邮政管理局或市(地)邮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登录系统。

(二)信函接收

申请材料邮寄至申请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管理部门

、申请处理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邮政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邮政企业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邮政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未按期提交的,邮政管理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邮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事项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邮政企业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总表。

、听证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认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十、审批时限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结果送达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告;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基本流程


、暂时停限办业务的备案管理

邮政企业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因不可抗力或突发紧急事件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应当即时报告,并在开始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后五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登记表》;因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应当在开始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五日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登记表》;

(二)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监督和投诉渠道

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

、办公地址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公布。

、公开查询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告,可以在市(地)邮政管理机构门户网站查询。

申请材料主要文书参考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分公司关于 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

市邮政管理局:

(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主要原因) ,我公司拟于 月(停止办理 制办理)位于

县(区、市) 街(乡)的 邮政营业场所名称) 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业务名称如下:

。限制办理业务的具体情形是:

为保证该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我公司拟采取

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如下:

能够达到《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现提出申请,请予审核批复。

附件:1.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2.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停限办业务原因的证明文件

XXX分公司(印章)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登记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发还邮政企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80c777d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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