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各种论坛与活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22 10:05: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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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各种论坛、研讨会报批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2012年3月23日民发〔2012〕57号文件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严格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各类论坛、研讨会管理制度,结合我会工作和业务的性质与特点,定如下:

一、各部门应遵照民发〔2012〕57号文件精神,本着活动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滥,灵活变通和注重成效的原则,对今年原计划安排的峰会、论坛、研讨会和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进行检查,整合与变通,对于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活动应当加以调整或合并。

二、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章程办会。各部门举办上述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以促进本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三、建立办会逐级报批和备案制度。各部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工作程序,将计划举办的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重大活动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四、各部门应规范相关的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督检查等事项,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五、办会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六、凡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的办会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对于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应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七、按照民发〔2012〕57号文件的办会规定,各部门应当杜绝和规避以下行为: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办会,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九、商会秘书处各部门的办会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十、实行各部门长和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制。凡未按本规定办会发生事故者,将查明原因,提出问责,并纳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年度业绩考核。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商会秘书处。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da51d5240c844769eaee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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