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8-06-15 11:24: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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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学年)

甲方(借款学生)

 

 

身份证号码

 

就读高校名称

 

院、系

 

就读专业

 

学制

四年制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方(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与借款学生关系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分行

 陕西省分行

详细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丙方(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联系人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甲方指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双方。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                         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 借款学生 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农信社                     开立个人账 户( 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 名:                     ;账号: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至         年每年                  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         年(贷款最后一年)                  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

第四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挪用。

第五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1、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借款学生)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借款学生)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甲方(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借款学生)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甲方(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回执单。如丙方在该学年102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2、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如下划付:

首先,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然后,乙方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通过代理结算行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七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2、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30日)。甲方(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借款学生)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八条  贷款偿还

1、贷款利息偿还

每年1221日为付息日(借款期限中最后一年为当年8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借款学生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于付息日从该账户中收取。

2、贷款本金偿还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借款学生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的当年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年1221日为还本日(借款期限中最后一年为当年8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于还本日从该账户中收取。

3、提前还款

每年115日、715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第九条  合同变更

1、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2、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调整还款计划,原贷款期限不变。

3、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1、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3、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4、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5、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6、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7、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8、甲方(借款学生)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丙方职责

1、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对甲方(借款学生)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2、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3、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借款学生)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4、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台账;

5、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借款学生)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6、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的15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e6ce0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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