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4-06 10:55: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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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五)防御重点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工作职责

三、预防、监测和预警

(一)预 防

(二)监测与报告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分级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二)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三)应急响应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五)抢险救援

(六)新闻发布

(七)应急结束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队伍保障

(三)交通运输保障

(四)电力保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六)治安保障

(七)物资保障

(八)资金保障

(九)技术保障

(十)转移安置保障

六、宣教、培训与演练

(一)宣 教

(二)培 训

(三)演 练

七、善后工作

(一)灾后救助

(二)抢险物资补充

(三)修复损毁工程

(四)保险与补偿

(五)总结与评估

八、附 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四)预案解释部门

(五)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防御台风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第441号修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第11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防台风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611—201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04〕1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8〕10号)、《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北政发〔2006〕16号)等。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应对台风灾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灾害能力。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因地制宜,合理、科学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防御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全民参与、合力抗灾。实行全民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防御台风灾害。

6.快速反应、高效有序。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各级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五)防御重点

1.做好海上作业船只(含涉渔“三无”船舶)就近进港及人员上岸避风工作。

2.做好滨海旅游文体、近海作业等沿海受台风影响人员的防风安全工作。

3.做好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涝区以及居住在危旧房等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4.保障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重点水利工程安全。

5.做好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大型广告牌、行道树、电线杆等防台风安全工作。

6.保障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作的防台风安全。

7.做好学校防台风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北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其办事机构为北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联系电话:2053393、2073511,传真:2078632、2053052,电子邮箱:bhsfxb@126.com),过渡期设在市水利局,与市应急局联合办公。

指 挥 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北海军分区一名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 员:北海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旅游文体局、国资委,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市消防支队、北海海事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无线电管理处,北海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中石化广西北海石油分公司、北海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广西沿海水文水资源局,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等单位各一名负责人,组成人员名单另行文明确。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区)、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调整指挥部领导成员。

(二)工作职责

1.指挥机构职责

市防汛指挥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决定、指令;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全市的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市防汛办: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日常业务,及时掌握全市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提出工作意见;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防御台风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

2.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北海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协调驻市陆、海、空部队、武警,执行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任务。

(2)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应急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援工作,承担市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下拨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行业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旱台风灾害预防工作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水库水电站、海河堤防、闸坝等各类防御工程和行洪河道的安全运行措施,科学实施防洪调度;督促实施各类防御工程应急处理,制定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协助市防汛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的防汛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负责城市在建工地、城乡危旧房屋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检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好防台风安全措施。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牧)业生产的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配、管理,调集好农业机械,收集、整理和报告全市农(牧)业受灾信息,检查、督促落实农(牧)业防灾救灾措施,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做好农(牧)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和技术指导。负责指挥全市渔业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做好进入本市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防风避险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市本级各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做好渔船、渔排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险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区及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初报、续报、核报市防汛指挥部;协助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做好海上渔业船只、人员遇险救助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港口、码头和渔业运输船舶的安全防范工作,并配合做好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发布;指导用海单位(企业、个人等)落实防台风措施。

(6)市气象局:负责对台风变化趋势及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与影响范围的监测预报和台风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台风期加强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将台风发展趋势报告市防汛指挥部,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台风过后,及时将台风情况及气象服务情况上报市防汛指挥部。

(7)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市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负责指导、督促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惑众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

(8)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防汛抗旱项目的申报工作。配合协调安排好重点防御工程、主要河流治理等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协调做好灾区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计划,检查督促市粮食局制订落实好20万人10天的粮油应急供应计划,报市防汛办备案,应急时供指挥部调用。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台风抢险救灾所需紧急物资的调运,并负责本系统防台风救灾的协调指导。负责协调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北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0)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行业的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各类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危险校舍维修加固和师生防台风安全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教育行业受灾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及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1)市公安局(含边防支队):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期间的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被洪水围困或受台风威胁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对防汛指挥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台风影响期间要加强对交通要道以及内涝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

(12)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向上级争取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资金。会同指挥部制定经费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拨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1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防御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落实预防措施;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群策群防的应急体系;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及时排除险情,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人员。在防台风抢险期间,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的防风安全工作。负责各类林区、伐木区的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提供重大防汛抢险必需木材。

(14)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所辖公共设施和管辖的城区排涝及海堤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做好城市城区易涝路段预警信息发布和内涝路段警示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城市海堤、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措施;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及督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做好防灾救灾抢险与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发布运输行业、公路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抢修水毁公路(桥梁),清理路障;组织协调落实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16)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贸企业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检查督促商贸企业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商贸企业组织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伤员的救治和灾后重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做好遇险获救人员的医治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等医疗卫生信息。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人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18)市旅游文体局: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宣传报道和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等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新闻报道和声像资料的汇编与保存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文体行业防汛安全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等发布防台风预警信息;督促各部门落实好旅游景区(点)的防御安全措施,向游客宣传抗灾自救知识,做好游客的防台风安全及安置工作。

(19)市国资委:监督、指导所监管公司、企业做好各项防台风工作,重点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城区正常供水保障工作。

(20)广西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做好北海港域各港口码头单位的防台风安全工作,落实好各项防风安全措施,协助做好人员撤离上岸工作。检查督促北海港域各港口码头单位做好船只进港避险和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物资装卸与转运的组织工作。协调广西北部湾港拖轮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安排落实拖挂车2辆、抢险救灾船只4艘供指挥部应急时调用。

(21)市消防支队:根据全市灾情、险情的实际要求,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为停水区域饮水困难群众应急送水;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抗灾救灾情况。

(22)北海海事局:负责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及提供台风预警信息;负责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做好管辖区内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全市运输船舶及海上设施防台,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通信和无线电导航;通知涠洲油田相关船舶做好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

(23)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救助情况。

(24)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工作。发布暴潮、海浪信息(包括信息、警报和解除警报等),并及时报告市防汛指挥部,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5)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加强无线电管理,做好全市防汛通信专用网和其他与防汛工作有关专用网频率的日常监测和干扰查处工作,确保防汛无线专用网频率的正常使用。

(26)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及下属各企业落实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点组织、指导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台风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27)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负责所辖运输船只、人员(含承运旅客)的防台风安全工作。落实各项防风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防风安全管理工作,在台风影响前,合理安排船只有序接回涠洲岛上的游客,避免游客滞留。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物资的抢运工作,安排落实抢险救灾船只4艘,供市防汛指挥部应急调用。

(28)中石化广西北海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成品油货源的组织、储备、调运和供应。储备汽油50吨、柴油50吨;制订汽油100吨、柴油100吨、润滑油5吨的调运计划,供市防汛指挥部应急时调用。

(29)北海供电局:做好所辖电网设施设备的防台风安全和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各级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和水库等各重大防御工程的正常用电。发生灾情后,要及时排除供电设施或设备故障,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用电。

(3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抢修维护以及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保证通信畅通的各项工作,做好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公众发送台风预警信息。利用手机定位系统提供遇险人员、船舶定位信息。

(31)广西沿海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江河水库水文观测和洪水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加强水情雨情实时监测,对洪水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单位,并按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防御工作。

(32)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制订各种防汛应急预案,完善各项防汛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防御与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措施。落实渔船和海上作业人员联系工作制度,按职责将本辖区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上报(初报、续报、核报)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危险区域内群众的安全转移及安置工作,有序有效地组织开展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制订完善本单位的预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防汛办备案。

各成员单位应落实1名本单位的防汛联络员,负责与市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三、预防、监测和预警

(一)预防

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健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3)工程准备。加快海河堤防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检,及时消除隐患。渔港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渔港及其配套建设,尽快缓解我市船多港窄的矛盾。

(4)预案准备。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本部门防台风预案,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台风防御工作。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设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抢险队伍的建设和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强化运行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7)督察检查。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督察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台风准备工作、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应急、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旅游文体、交通运输、通信、海事、供电等部门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设施、市政设施、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点、滨海旅游文体、道路、通讯、搜救设施、锚地、电力设施、尾矿坝等区域的防台风工作的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

2.防御台风巡查。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御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汛中和灾害性天气影响前组织开展本辖区、本部门防范工作的安全检查,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别重点组织对渔船、危房、易洪易涝区、近海作业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人员进行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登记造册,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防台风安全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应急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防抗台风工作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各县区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水利部门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巡查,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在建工地、直管公房、公租房等区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登记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巡查;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巡查,并做好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划定警戒线;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其在建工程的安全巡查;旅游文体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巡查;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渔业养殖、渔港、渔船、捕捞行业的安全巡查;市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户外设施、城市海堤及排水设施的安全巡查;海事部门应开展交通运输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它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应的安全巡查工作。

(二)监测与报告

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归口做好职责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将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预警;海洋预报部门配合做好台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做好雨情、水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状况的监测;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监测和会商结果报告指挥部,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三)预警发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归口发布预警与有关信息,做好职责内相关的预警与报警工作;新闻宣传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由权威部门提供的各类预警信息和市防汛指挥部的各项批令。市防汛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四)预警分级

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台风预警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我市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市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我市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我市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同时,气象部门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发布暴雨预警;海洋部门根据受台风影响情况,发布风暴潮预警和海浪预警;水文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发布洪水预警。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进入汛期(4月1日9月30日),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2.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手机必须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接听防御台风的相关电话和了解相关信息。

3.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运输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救助和有效处置,防止灾害蔓延。

(二)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按台风影响的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从低到高,应急响应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四级。

根据预警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应急、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会商。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

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本预案启动后,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相应启动本级本部门预案和相应级别的响应。

(三)应急响应

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别应急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我市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市领导要主动与所包干的各乡镇联系,掌握防御台风工作情况,指导、督促落实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台风防御工作。市防汛办至少要有一位领导值守指挥中心。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做好上传下达以及组织、检查与协调工作。应急、农业农村、水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国资委、供电等部门要组建好本部门的应急抢险专家组,各级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

1)应急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防抗台风工作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措施的落实。同时要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一调度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援工作。加强对各县区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指导各县区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下拨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2)气象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台风的监测预报,每3小时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及其变化趋势和对我市影响的程度与范围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3)海洋监测预报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海洋的监测预报,及时将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等情况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4)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大型水库和南流江等主要河流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将水情变化情况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5)交通运输、海运(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港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通知并督促出海作业船只就近进港避风或到锚地抛锚避风,组织船只有序进港和船上人员上岸,做到船只100%回港,船上人员100%上岸避风避险;协助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检查督促港口、码头和在港船只的防风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公路、铁路、航道和渡口的防风安全管理。

6)水利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干渠和供水管网等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巡查及防御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对处于高水位运行的水库,要科学防洪调度,在确保下游安全的前提下,提前泄洪,腾出足够的防洪库容,确保水库安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做好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工作,泄洪前要提前通知下游受影响区域政府及群众。

7)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患隐点的监控,落实好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地区的防范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患隐点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生产和林区、伐木区的安全排查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木材准备工作。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全市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房等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9)市政管理部门: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市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所辖公共设施、城市海堤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10)旅游文体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风防潮安全巡查工作,及时通知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落实好各项防风安全措施,做好近海旅游人员(包括滞留涠洲岛旅客)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游客100%安全撤离。

11)教育部门:应做好学校、幼儿园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受台风影响地区的学校适时停课;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台风对高考、中考的影响,确保考生安全。

12)农业农村部门(含农机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区的安全排查工作,落实好防御台风安全措施,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较为严重的地区,视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调集好农业机械,为防抗台风灾害及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同时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协助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区直农业农村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负责在24小时内收集、汇总各县区及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初报、续报、核报市防汛指挥部。

13)公安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近海作业人员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风及人员转移工作,对易涝的主要交通要道要加强警力,强化交通运输管理,必要时设立交通指示牌,引导车辆、路人安全通过。

14)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分队奔赴抢险现场、灾区抢救伤病人员或疾病控制的准备,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奔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及疾病控制工作。

15)供电部门:加强供电电网与设备的巡查抢修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供电正常。

16)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防汛抗旱项目的申报。加强与预先确定的定向物资储备点的联系,做好防汛物资调用的准备。

17)财政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的准备。

18)国资委、商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与预先确定的定向物资储备点的联系,做好防汛物资调用的准备。监督、指导所监管公司、企业做好各项防台风工作,国资委重点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城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19)石化部门:按本预案做好汽油等应急油料的准备。

20)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保障防汛无线专用网畅通工作。

21)宣传、广电部门:做好防御台风宣传报道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导向,对于造谣惑众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电视台在新闻播放时播放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播放各项防御指令,电台要及时广播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广播各项防御指令,北海日报要及时报道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报道防抗台风工作情况。

22)电信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及时发送手机短信。

23)北海海事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按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通报救助情况;海事部门要通知涠洲油田相关船舶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24)北海军分区、市消防支队:按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5)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上级各项指令,部署本辖区防台风工作,及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切实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所辖水库、堤防等重点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居住危旧房等危险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及安置工作。督促沿海各乡镇(街道办)按乡镇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的制度,按职责做好船只回港、近海作业人员安全上岸工作,及时将本辖区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初报、续报、核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加强24小时值班,防汛指挥中心至少要有一位副指挥长值守,了解当前辖区防抗灾害的情况,掌握汛情变化情况,做好上传下达以及组织、检查与协调工作。

26)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并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市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汛指挥部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市领导要主动与包干的各乡镇联系,掌握防御台风工作情况,视情深入指导、督促乡镇落实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台风防御工作;停止户外集会活动;市防汛指挥部至少要有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北海军分区、应急、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公安等部门按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派出领导或专家到市防汛指挥中心值班;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要值守本单位指挥中心指挥;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所辖各单位落实各项防风工作,应急、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等部门的应急抢险专家组以及各级防汛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加强与驻地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1)应急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防抗台风工作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措施的落实。同时要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一调度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援工作。加强对各县区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指导各县区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下拨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2)气象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台风的监测预报,每3小时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及其变化趋势和对我市影响的程度与范围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海洋监测预报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台风的监测预报,及时将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等情况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4)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大型水库和南流江等主要河流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将水情变化情况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5)交通运输、海运(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港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通知并督促出海作业船只就近进港避风或到锚地抛锚避风,组织船只有序进港和船上人员上岸,做到船只100%回港,船上人员100%上岸避风避险,协助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检查督促港口、码头和在港船只的防风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公路、铁路、航道和渡口的防风安全管理。

6)水利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干渠和供水管网等水利工程的防台风安全巡查及防范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置对处于高水位运行的水库,要科学防洪调度,在确保下游安全的前提下,提前泄洪,腾出足够的防洪库容,确保水库安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做好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工作,泄洪前要提前通知下游受影响区域政府及群众。

7)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患隐点的监控,落实好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地区的防范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患隐点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生产和林区、伐木区的安全排查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木材准备工作。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全市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检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房等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9)市政管理部门: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市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所辖公共设施、城市海堤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10)旅游文体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风安全巡查工作,及时通知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落实好各项防风安全措施,撤离近海旅游人员,做好游客的防风防潮安全及安置工作,做好近海旅游人员(包括滞留涠洲岛旅客)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游客100%安全撤离。

11)教育部门:应做好学校、幼儿园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受台风影响地区的学校适时停课;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台风对高考、中考的影响,确保考生安全。

12)农业农村部门(含农机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区的安全排查工作,落实好防御台风安全措施,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较为严重的地区,视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调集好农业机械,为防抗台风灾害及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同时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协助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区直农业农村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负责在24小时内收集、汇总各县区及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初报、续报、核报市防汛指挥部。

13)公安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近海作业人员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风及人员转移工作,对易涝的主要交通要道要加强警力,强化交通运输管理,必要时设立交通指示牌,引导车辆、路人安全通过。

14)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分队奔赴抢险现场、灾区抢救伤病人员或疾病控制的准备,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奔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及疾病控制工作。

15)宣传、广电部门:做好防御台风宣传报道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导向,对于造谣惑众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电视台在新闻播放时播放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播放各项防御指令,电台要及时广播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广播各项防御指令,北海日报要及时报道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报道防抗台风工作情况。

16)北海军分区、市消防支队:按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抢险队员要集中待命。

17)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认真贯彻上级防抗台风灾害的各项指令,及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切实做好辖区内的各项防御工作。要及时通知并组织所辖海上作业船只就近进港和人员上岸避风工作,督促沿海各乡镇按乡镇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制度,按职责做好渔船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安全上岸工作,及时将本辖区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续报、核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危房、危险校舍、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的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对不听指挥撤离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将其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带。组织人员在港口码头的安全地带巡查,在通往海边的交通运输道路上设置路卡,并对港口码头实施防御台风戒严,防止已撤离人员在台风影响期间返回。加强24小时值班,管委会指挥部至少要有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全面了解当前辖区防抗灾害的情况,掌握汛情动态,做好上传下达以及组织、检查与协调工作。

18)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并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我市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汛指挥部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2)响应行动。

在III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市领导要深入所包干的各乡镇指导、督促落实好防御措施。动员全民防抗台风灾害;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台风防御工作;停止一切户外集会活动;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应急、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公安、国资委、旅游文体、供电等部门按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派出领导或专家到防汛指挥部中心值班;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坐镇本单位指挥中心指挥;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所辖各单位落实各项防风工作;应急、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国资委、供电等部门的应急抢险专家组以及各级抢险队伍进入集中待命,抢险物资足额到位,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部署,由市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1)应急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调度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援工作。加强对县区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指导县区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下拨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2)气象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加密对台风的监测预报,每2小时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及其变化趋势和对我市影响的程度与范围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3)海洋监测预报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台风的监测预报,及时将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等情况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4)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大型水库和南流江等主要河流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将水情变化情况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5)交通运输、海运(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港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通知并督促出海作业船只就近进港避风或到锚地抛锚避风,组织船只有序进港和船上人员上岸,做到船只100%回港,船上人员100%上岸避风避险,协助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检查督促港口、码头和在港船只的防风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公路、铁路、航道和渡口的防风安全管理。

6)水利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干渠和供水管网等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巡查抢修工作。对处于高水位运行的水库,要科学防洪调度,在确保下游安全的前提下,提前泄洪,腾出足够的防洪库容确保水库安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做好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工作,泄洪前要提前通知下游受影响区域政府及群众。

7)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患隐点的监控,落实好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地区的防范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患隐点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生产和林区、伐木区的安全排查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木材准备工作。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全市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检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房等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9)市政管理部门: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市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所辖公共设施、城市海堤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10)旅游文体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风防潮安全巡查工作,及时通知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落实好各项防风防潮安全措施,做好近海旅游人员(包括滞留涠洲岛旅客)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游客100%安全撤离。

11)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撤离并安置好居住危险校舍的师生。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停课,并做好到校学生的防风安全工作。

12)农业农村部门(含农机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区的安全排查工作,落实好防御台风安全措施,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较为严重的地区,视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调集好农业机械,为防抗台风灾害及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同时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协助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区直农业农村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负责在12小时内收集、汇总各县区及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初报、续报、核报市防汛指挥部。

13)公安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近海作业人员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风及人员转移工作,对易涝的主要交通要道要加强警力,强化交通运输管理,必要时设立交通指示牌,引导车辆、路人安全通过。

14)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分队集中待命,做好奔赴抢险现场、灾区开展抢救伤病人员或疾病控制准备工作。

15)宣传、广电部门:做好防御台风宣传报道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导向,对于造谣惑众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电视台在新闻播放时播放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播放各项防御指令,电台要及时广播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广播各项防御指令,北海日报要及时报道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报道防抗台风工作情况。

16)北海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抢险人员要集中待命。

17)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认真贯彻上级防抗台风灾害的各项指令,及时启动相应的预案,把防抗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全民防抗台风灾害,切实做好辖区内的各项防御工作。及时通知并组织所辖海上作业船只就近进港和人员上岸避风工作,督促沿海各乡镇启动乡镇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制度,撤离近海作业人员安全上岸,按职责将本辖区渔船回港(含涉渔“三无”船舶)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续报、核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危房、危险校舍、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工作,对不听指挥撤离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将其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带。组织人员在港口码头的安全地带巡查,在通往海边的交通运输道路上设置路卡,并对港口码头实施防御台风戒严,防止已撤离人员在台风影响期间返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加强24小时值班,了解当前辖区防抗台风灾害的情况,掌握台风动向,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

18)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并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我市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市领导要进驻包干乡镇指导、督促落实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台风防御工作;停止户外一切集会活动;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北海军分区、应急、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公安、国资委、旅游文体、供电等部门派出领导或专家到市防汛指挥中心值班;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市防汛指挥部各单位主要领导坐镇本单位指挥中心指挥;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到一线,驻点检查、督促所辖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汛工作。应急、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国资委、供电等部门的应急抢险专家组以及各级抢险队伍到本部门预定的安全地点集中待命,抢险物资足额到位,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受强台风或者超强台风影响地区,适时采取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应急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一调度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援工作。加强对县区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指导县区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下拨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2)气象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台风的监测预报,每1小时或按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加密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及其变化趋势和对我市影响的程度与范围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通报相关部门。

3)海洋监测预报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台风的监测预报,及时将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等情况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4)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加强对大型水库和南流江等主要河流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将水情变化情况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5)交通运输、海运(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港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通知并督促出海作业船只就近进港避风或到锚地抛锚避风,组织船只有序进港和船上人员上岸,做到船只100%回港,船上人员100%上岸避风避险,协助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检查督促港口、码头和在港船只的防风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公路、铁路、航道和渡口的防风安全管理。

6)水利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干渠和供水管网等水利工程的防台风巡查抢修工作。对处于高水位运行的水库,要科学防洪调度,在确保下游安全的前提下,提前泄洪,腾出足够的防洪库容,确保水库安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做好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工作,泄洪前要提前通知下游受影响区域政府及群众。

7)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患隐点的监控,落实好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地区的防范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患隐点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生产和林区、伐木区的安全排查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木材准备工作。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全市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检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房等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9)市政管理部门: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市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所辖公共设施、城市海堤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10)旅游文体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风防潮安全巡查工作,及时通知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落实好各项防风防潮安全措施,做好近海旅游人员(包括滞留涠洲岛旅客)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游客100%安全撤离。

11)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的防风巡查工作,组织撤离并安置好居住危险校舍的师生。通知全市幼儿园和学校停课,并做好到校学生的防风安全工作。

12)农业农村部门(含农机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区的安全排查工作,落实好防御台风安全措施,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较为严重的地区,视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调集好农业机械,为防抗台风灾害及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同时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协助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区直农业农村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负责在6小时内收集、汇总各县区及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初报、续报、核报市防汛指挥部。

13)公安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近海作业人员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风及人员转移工作,对易涝的主要交通要道要加强警力,强化交通运输管理,必要时设立交通指示牌,引导车辆、路人安全通过。

14)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分队集中待命,作好奔赴抢险现场、灾区抢救伤病人员或疾病控制的准备。

15)宣传、广电部门:做好防御台风宣传报道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导向,对于造谣惑众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电视台在新闻播放时播放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播放各项防御指令,电台要及时广播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广播各项防御指令,北海日报要及时报道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报道防抗台风工作情况。

16)北海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抢险人员要集中待命。

17)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认真贯彻上级防抗台风灾害的各项指令,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本辖区防抗台风灾害的工作,落实好辖区内的各项防御措施,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全民共同防抗台风灾害。切实落实好沿海各乡镇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制度,确保近海作业人员全部安全撤离上岸,及时将本辖区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续报、核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危房、危险校舍、低洼易涝区、山洪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工作,对不听指挥撤离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带。组织人员在港口码头的安全地带巡查,在通往海边的交通运输道路上设置路卡,并对港口码头实施防御台风戒严,防止已撤离人员在台风影响期间返回。加强24小时值班,掌握台风动向。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

18)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抗台风抢险救灾,同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性风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突发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应采用电话或者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凡经本级或者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台风灾害、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进一步核实灾情。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风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五)抢险救援

台风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出现台风灾害或因其引发的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本级的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据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市防汛指挥部提供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六)新闻发布

按照国家防汛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台风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市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台风灾情的,由市防汛办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发布。

指挥部应建立信息发布平台,达到新闻发布条件的,应构建媒体直播间,确保汛期灾情权威发布。

(七)应急结束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气象、海洋预报部门解除警报消息和防抗灾害工作的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结束及结束的时间。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北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等要制定好防汛应急预案,保障防汛应急通信畅通。

2.汛期担负防汛任务的单位要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值班电话畅通,单位负责人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防汛通信设施的维修维护。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电台和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敲锣打鼓等手段,保障防汛信息快速及时送达。

4.各乡镇、村委要指定专门的报汛人员,并将报汛人员名单报告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防汛办备案,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防汛办要加强对报汛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及时准确收集上报汛情。

(二)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是防台风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各县区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群测群防保障及劳动力保障;应急、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当出现灾害时要迅速组织,快速赶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并提供技术指导;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加强防台风测报队伍的建设,建立气象、水文专家库;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级防汛办的能力建设,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人民政府或者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时,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北海军分区、驻地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随后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三)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防汛抢险预案,落实措施保障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与受灾人员转移运输的安全,对防汛抗旱指挥车给予免费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汛指挥机构应配备防汛指挥专用车,确保能及时到达一线进行指挥。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风期间的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的供电保障,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委要制定并落实相应防汛抢险卫生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灾后疾病控制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加强灾区疾病防治指导,做好伤病员抢救,指导灾后消毒工作;加强灾区人群免疫接种,防止疫情发生和流行;此外,加强与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维护好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七)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建立防汛抗旱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汛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救助设备)。

市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由各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各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各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八)资金保障

防台风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应急、水利、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要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技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专家库,当发生台风、洪涝灾害时,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台风监测、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快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加强防台风抢险技术培训,提高调度水平和抢险能力。

港务、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紧急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

(十)转移安置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安全转移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教育、旅游文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台风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

根据防台风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六、宣教、培训与演

(一)宣教

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防台风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

(二)培训

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的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知识定期培训制度,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的培训;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对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的培训;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培训村(居)委会防汛抗旱工作组责任人;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演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防汛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应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举行抢险救灾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

七、善后工作

(一)灾后救助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有干净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地方居住,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应急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救助。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单位或社会团体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及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社会活动。

抢险救灾征用的人工、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偿。卫生健康委抓紧抢救伤病员,组织医疗队到灾区,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病疫流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灾区民房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长时间受洪水浸泡的民房,因土体软化,基础失稳而导致开裂、倒塌事故,确保人居安全;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运输、供电、供水、通信、水利等设施。

(二)抢险物资补充

各级各部门应针对灾后及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物资。

(三)修复损毁工程

损毁工程的应急修复应结合灾后重建与永久修复要求进行。各损毁修复工程的资金由归口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四)保险与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工作。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水库、泄洪闸等设施因拦洪超蓄淹没造成的损失或因排洪冲毁、淹没造成的损失,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总结与评估

每年及每次较大灾害过后,各级各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灾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及定量的分析、评估、总结,查找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改进和完善防灾抗灾措施。

其中较大级别(Ⅲ级)以上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各级防汛抗旱机构要组织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分析评估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及时报同级党委及政府。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热带气旋:是指在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习惯上统称为台风。

2.热带气旋分级:以其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为标准,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①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6级~7级(风速为10.8m/s~17.1m/s)时称为热带低压;②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8级~9级(风速为17.2m/s~24.4m/s)时称为热带风暴;③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0级~11级(风速为24.5m/s~32.6m/s)时称为强热带风暴;④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2级~13级(风速为32.7m/s~41.4m/s)时称为台风;⑤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4级~15级(风速为41.5m/s~50.9m/s)时称为强台风;⑥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或以上(风速达到或大于51m/s)时称为超强台风。

3.台风灾害:由台风引发的强风、巨浪、风暴潮和洪涝等造成的灾害。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大风、暴雨和风暴潮。

4.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市防汛办每年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应按原程序报批。各县区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防汛应急预案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审批,报市防汛办备案。各成员单位每年要组织对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本级防汛办备案。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防汛工作纪律,确保各项防汛工作落实到位。

2.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防汛责职的单位和人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e40bf5d8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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