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份“以案释法”案例四件(李沧)

发布时间:2017-12-14 11:17: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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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5月份以案释法案例

以案释法

未成年打工者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李某是一个孤儿,从小在孤儿院长大。到了8岁的时候,他开始露宿街头,到处靠行乞为生,这样的生活一直到17岁。为了谋生,他开始到广州打工,由于长期的营养不良,李某人长得瘦瘦的,很多用人单位都不愿用他,所以很久一段时间,他没有找到工作,而又继续在街头乞讨。

王某的父母离异后,他随父亲生活。后来父亲找了一个继母,继母对王某经常拳打脚踢,动辄骂其“赶快滚蛋”!当王某17岁的一天夜里,由于和继母吵了几句,他从此离家出走。一个月后来到广州,由于王某也是靠乞讨为生,一天晚上在露宿时与李某相识了,从此,两个“同是天涯沦落人”,无所不谈。

第二天,李某二人去到了一家劳务市场,在劳务市场附近看到了一公司老板在招工,两人问了招工的条件:男性,能吃苦耐劳,白天搬运,晚上看守库房,一月工资300元,供吃供住。李某和王某当时异常兴奋,想到自己终于可以不用流浪街头了,有地方住,有饭吃,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是很好的满足。当招工老板问他们二人年龄时,李某说他18岁,王某说他19岁。于是招工老板带走了他们,老板把他们带到了一间又黑又暗的地下室库房,分配了他们二人任务。就这样,李某二人开始了他们的打工历程。可是一个月过去了,两个月过去了,老板一直没有给他们发工资,王某二人毕竟没有见过多少世面,想问问老板又怕老板把他们给开除。又过了一个月,二人感到非常的不是滋味,所以他们终于鼓足勇气向老板开口了,老板说:“你们放心干活就是了,工资的事你们不用担心,这一段公司效益不好,所以资金周转不过来,过几天有了转机,我再发给你们,好好干活吧!”转眼有一个月过去了,老板仍没有给他们发工资。二人终于忍无可忍了,于是李某对王某说:“老板这样对我们,当我们是傻瓜,他库房办公室不是有一台电脑吗,咱俩把他偷出去卖了。”王某觉得是个好主意,二人决定当天晚上就开始“行动”。

当夜王某与李某按计划偷出了电脑,王某二人夜里找到了一在广州开杂货铺的王某的老乡周某(30岁)。周某知道其中的来龙去脉后,给了他二人300元把电脑买下。后被老板告发,二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评析】本案中的王某二人,因为老板拖欠他们的工资,而采取偷盗的方式对老板实施报复,是典型的打工仔报复老板发生的犯罪案例。如果说老板拖欠王某二人的工资是导致其二人犯罪的直接原因,那么王某二人的不懂法不守法则是导致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思想原因。周某也因不懂法不守法而进了监狱。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公民要学习法律常识,懂得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以案释法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秦某,17岁,是某市高一学生。韩某,17岁,与秦某同班。从初三开始,秦韩两人就对电脑十分感兴趣。秦父是机械制图工程师,虽不是计算机专业,但对计算机比较精通。秦父深感计算机是新世界必不可少的工具,因而鼓励秦某学习计算机。或许是先天父亲的遗传,或许是后天家庭环境的影响,秦某很快就精通了计算机的使用和应用方法。韩某对电脑也是非常的感兴趣,他自学计算机成才,其理论修养不亚于秦某。同样的爱好,使两人成为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学校附近的所有网吧,他们都能免费上网,因为没有一家网吧的管理软件能把他们“拒之门外”。200412820127秒,某计算机公众网瞬间崩溃!分析人士认为是因为硬件设施发生故障,但经检修和主服务器备份报告显示,硬件设施并无异常。据备份数据显示,在201155秒时,登录该网最高管理权限的用户名和密码被修改,而且修改该数据的IP地址为动态IP地址。这明显是有人在某局域网里做了手脚,根据匹配出来的IP地址,是该市一所学校附近的一家网吧专用IP。警方推测,很有可能是网吧里的网迷搞的鬼。据查得知,光顾该网吧的大多是某校的在校生。但由于网吧是非法的黑网吧,没有相应的登记制度,故暂时无法查出是谁修改了数据。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在网吧里安上了十几部监控器和网关过滤器(用来记录本局域网的访问网址),并派专人把手。210日。公安机关忽然发现该网吧的一台电脑以最高权限进入了“公众网”,而操控这台电脑的人正是秦、韩二人。

【评析】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秦某、韩某利用掌握的高超的计算机操作技术,擅自破坏某计算机公众网,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

以案释法

明知买主无资格购房 中介违规居间服务应担责

案情分析

20098月,黄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妻子名下当时已有2套住房。2011216,《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施行。同年75日,武某与黄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武某以485万元价格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出卖给黄某。同日,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代办贷款及权属转移登记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和权属转移登记服务费为3000元。当日,黄某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当月14日,武某与黄某办理了网签。黄某先后向数家银行申请贷款,均未获批,在最后一次申请时,黄某妻子交纳了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共计485元。同年12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申请,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注销。  中介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黄某与武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公司居间促成成立的,公司已履行了居间服务,黄某应支付居间服务费,请求判令黄某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服务费以及2.6万元违约金。黄某辩称,自己曾与中介公司商讨,因妻子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由中介公司帮助出卖1套房屋后取得购房资格,中介公司提出不告诉出卖人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事实,后经该公司上网查询,告知查询结果为自己具备购房资格,并承诺帮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自己无法获得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居间报酬,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不同意黄某的反诉请求。黄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案情分析

北京二中院二审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促成黄某与武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合法提供居间服务,涉案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间服务,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故中介公司与黄某均有过错。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费、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赵某曾有一个充满温暖和爱的家庭。小时候,家里虽然并不富裕,可是她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父母疼她爱她,给她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她的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年年被评“三好学生”。品学兼优的她,得到了同学们的恭维和老师的夸奖,她觉得世界是这么的美好,生活是那样的甜蜜,她也感觉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上初中后,父母双双下岗,家里的生活一天比一天拮据,父母开始吵架,本来和睦的家庭不复存在,直到最后的解体。那年,她14岁。赵某不懂得好端端的家庭为什么会因为金钱而变得分崩离析,她开始失望、沮丧,上课的时候没精打采、精神恍惚,她对学习失去了兴趣,直到无法坚持学业而退学。

长期的迷茫和失落,赵某开始不安本分,结识了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这群人当中,有一个关心着她、慰藉着她的庞某,她感激他,长时间的交往,由感激变成了爱,最后开始与庞某同居。这一年,她15岁。

赵某想找到一份工作,她凭着娇美的形象、伶俐的口齿,花样的年华,从饭店、酒店的服务小姐一直干到某歌厅的领班。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多,赵某开始戴首饰、穿时装、讲名牌、有名车,她想过一种奢靡的生活。人生在世,吃喝二字;不管死活,只顾玩乐,吃喝玩乐成了她生命中唯一的追求。

在一次舞会上,赵某认识了英俊潇洒的男青年王某,王某是某公司的董事长,收入丰厚,家资万贯。王某对她出手大方,请她跳舞,请她进五星级酒店,带她旅游全国风景名区,渐渐地,两人熟悉了,她离开了庞某,投入王某的怀抱,她认为王某才是这个世界真正的男人。一次,王某与赵某来到歌舞厅,他们俩跳得满头大汗,王某拿出几粒粉红色药片:“给,吃一片吧!跳起来更刺激、更有劲。”她很好奇,吃了一片。果然,服后马上来劲,使人兴奋,使人过瘾。从此,赵某每次去舞厅都会吃上一粒,从此,她染上了毒瘾。

20044月,赵某结识了一个娱乐公司的业务李某,李某和她有共同的爱好:吸毒。李某经常为一些歌厅联系演出,不到几个月的时间,李某为她拉来了很多客人。赵某不想再做领班,而是承包了这家歌舞厅。由于李某联系生意,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她的收入突破10万元。20045月,她离开了王某,开始与李某同居。20046月,李某和赵某通过几层朋友的联系,开始贩卖毒品。朋友朱某打电话称需要40粒摇头丸,当赵某带着摇头丸来到一家饭店与朱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此时赵某才17岁。

【评析】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属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加以预防和矫治。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求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3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对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等严重情节的,可判处死刑。

本案中,赵某贩卖毒品摇头丸40粒,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赵某作案时尚是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赵某属于未成年人,父母下岗后因为生活拮据,进而家庭解体,从此疏于对赵某的管教。赵某经常出入歌舞厅,因交友不慎而渐渐地染上毒瘾,然后滑向犯罪的深渊。为了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对此,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于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同时第3款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42704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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