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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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3.27【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200932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公益行为。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1/3





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包括自治区和各州、市(地)、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志愿者组织的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五)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和措施;(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机构的交流和合作;(九)协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十)对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十一)履行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向社会招募2/3





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
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的具体式样由自治区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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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55f0734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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