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鲁食药监餐[2011]23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0.31
【实施日期】2011.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2011〕23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
现将《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以下简称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摊贩,是指经营场所经过相关部门许可,在划定的区域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露天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餐饮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餐饮摊贩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餐饮摊贩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和支持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六条 经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能影响食品安全。
第七条 餐饮摊贩应在所在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52f389e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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