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02:39: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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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17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3.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17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号),进一步做好糖尿病门特医保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万元药品费用计算范围问题

《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中所称1万元药品费用,是指糖尿病参保患者按照门特治疗,使用降血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含其它药品费用。降血糖药品范围见附表。

二、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问题

1.参保人员在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诊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复查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特报销政策执行。登记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复查鉴定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再次申请鉴定按照首次鉴定对待。

2.应由医保基金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医疗费用,按人头限额付费。医保基金对鉴定机构综合付费基数为440/人,人头限额付费标准为:参保职工首次鉴定330/人、复查鉴定395/人;参保居民首次鉴定220/人、复查鉴定260/人。

三、关于选择定点就医问题

糖尿病参保患者在办理门特登记时,可从医保定点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以及零售药店中各选择一家(最多可选定四家),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的定点服务机构,对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

四、鉴定机构做好鉴定服务工作

糖尿病门特鉴定机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本着及时、规范、准确、有序的原则,认真负责的做好鉴定服务工作。既要确保糖尿病患者得到及时鉴定并享受门特待遇,也要通过鉴定排除虚假门特登记,防止医保基金流失。要做好鉴定咨询服务,耐心细致解答,特别是要做好鉴定预约服务,保证服务电话随时有人接听,通过预约鉴定避免患者多次往返、减少等待时间。要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解决鉴定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突出问题,确保鉴定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开展。

五、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其中关于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定自201251日起执行。本通知至20161231日废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表

降血糖药品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e71657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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