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6-10-09 21:47: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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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种猪的种猪场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种猪或负责管理的种猪场饲养的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二、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三、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相应养殖代码的种猪场(户);四、种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免疫记录和养殖档案;五、种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并且,种猪场投保的种猪数量须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能繁母猪数量证明中存栏数量的20倍为准。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猪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山体滑坡;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疾病:二三类病害(如猪丹毒)、败血症、猪肺炎、流行性腹泻、猪瘟、大肠杆菌病、免疫副反应(中暑、中毒除外);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种猪,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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