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加盟经营模式

发布时间:2018-06-28 12:31: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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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加盟經營模式

在台灣相關法規中,明文規範加盟連鎖體系的是公平交易法,此與中國大陸尚在立法階段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最大的不同,是台灣的公平交易法旨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法第一條)」,亦即公平法規範的是所有事業,而大陸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則是規範特許經營(加盟連鎖體系)之專法。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對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的定義如下:

()加盟業主(franchisor):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

()加盟店(franchisee):為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之他事業。

()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本條文說明中更進一步指出:我國實務上將加盟型態區分為自願加盟、特許加盟及委託加盟三種類型。

另依國際加盟連鎖協會IFA/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s)對加盟(Franchise)的定義是:「總部與加盟店二者間持續的契約關係,依據契約總部必須提供一項特有的商業授權,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架構、經營管理與商品之供銷,加盟店則須付相對之報酬。」

日本加盟連鎖協會(JFA)對加盟連鎖的定義是:「總公司與加盟者缔結契約,將自己的店號、商標以及其他足以象徵營業的物品和經營Know-how授予對方,使其在同一企業形象下販賣其商品,而加盟店在獲得上述權利的同時,相對地需付出一定的代價(金額)給總公司,在總公司的指導與援助下,經營事業的一種存續的關係。」

綜上所述,可用以區分所謂的加盟連鎖連鎖加盟」兩個名詞間的差異,連鎖經營可概分直營連鎖與加盟連鎖(圖1-2),而連鎖加盟」一詞泛指經營直營連鎖與加盟連鎖的業者或體系;本研究所定義之「台灣加盟連鎖體系」,係指透過加盟(特許)所組成之連鎖經營形態,且為台灣本土連鎖品牌經營者。

1-2連鎖經營型態

連鎖加盟經營模式全介紹:

()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RC)

1.定義:

各連鎖店經營權隸屬連鎖總部,且總部擁有絕對指揮控制權,簡言之,即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

2.經營本質:

    (1)所有權與經營權集中:連鎖體系為一公司組織、合夥企業或獨資企業所直接投資設立,故所有權與經營權集中。

(2)管理權集中:從採購、銷售、商品配置、價格策略、店招裝潢、人事管理、存貨控管與會計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標準制度,由連鎖總部嚴密監督控制。

  (3)營業性質相同:各連鎖店的產品線與產品組合相似,從CIS到外觀內裝均採一致之型態。

()加盟連鎖(Franchise chain/FC)

1.定義:總部與加盟店二者間持續的契約關係,依據契約,總部必須提供一項特有的商業授權,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架構、經營管理與商品之供銷,加盟店則須付相對之報酬。(IFA

2.經營本質:

    (1)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連鎖體系為總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加盟者合資設立,再以授權方式將經營權委託或授權予加盟者經營。

(2)管理權集中或分散:採購、銷售、商品配置、價格策略、店招裝潢、人事管理、存貨控管與會計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標準制度,由連鎖總部集中控制,但因加盟連鎖不同之而有不同程度管理權的分散。

  (3)營業性質相似:各連鎖店的產品線與產品組合相似,從CIS到外觀內裝原則上均採一致之型態。

  (4)以契約存續期間為之。

加盟連鎖與直營連鎖最大的不同是單店經營權的歸屬,但依所有權集中程度,授權內容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態:委託加盟、特許加盟、自願加盟、協力加盟與合作加盟(圖1-3

加盟連鎖依授權範圍大小之不同,可分為種形式:單店加盟、複式加盟、區域加盟,另若依授權對象可分個人加盟與法人加盟,茲分述如下:

1-3 加盟連鎖之經營模式

3.依所有權集中程度分:

(1)委託加盟:

委託加盟是指加盟店之開立,由加盟總公司百分之百投資設立,再由加盟總公司或區域加盟公司與加盟者締結授權契約,委託加盟者經營該加盟店。而經營該加盟店所需人員,原則由加盟者負責。加盟者須依規定使用相同商標、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以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經營該分店。

委託加盟店所有權歸加盟總公司,經營權則歸加盟者,但須接受總公司統一管理。

(2)特許加盟:

特許加盟是指加盟店設立所需資金大部份(六成或以上)由加盟者負責,且分店所需人員由加盟者負責。加盟者須與加盟總公司或區域加盟公司締結契約取得授權,且依規定使用商標、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以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經營該分店。

特許加盟店所有權由總公司與加盟者共有,經營權歸加盟者但須接受總公司統一管理。

(3)自願加盟:

自願加盟是指分店設立,資金全部由加盟者支出,且經營該分所需人員亦由加盟者負責。加盟者須與加盟總公司或區域加盟公司締結契約,取得授權,且依規定使用相同商標、招牌與裝潢及選擇性使用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經營該分公司。

自願加盟店之所有權與經營權均歸加盟者,且自願(部份)接受總公司統一管理。

(4)協力加盟:

協力加盟與自願加盟在分店設立資金取得上相同,全部由加盟者籌措,且經營該分所需人員亦由加盟者負責,但兩間最大的不同是總部對加盟店,在管理的涉入上,僅支援共供貨服務,故又稱供貨同盟

(5)合作加盟:

合作加盟與協力加盟和自願加盟設立方式雷同唯加盟店僅在外觀形象上的聯盟,內部管理與採購各自運行,只在行銷活動上做若干配合,為一種開店顧問式的服務

4.依授權範圍分:

(1)單店加盟:

單店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權在某個地點,擁有一定之經營商圈區塊,且只能開設一家加盟店。

(2)複式加盟:

基本上仍是單店合約,但不同的是指同一加盟者在同一加盟體系擁有兩家以上的加盟店

(3)區域加盟(Master Franchising):

區域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權在某個區域,且依授權的範圍(或地區),可開設多家加盟連鎖店(通常設有開店上限),此項授權可在同一國境內,亦可跨國或跨地區授權。

區域加盟者扮演兩種不同的角色,即一方面是某總公司的加盟者,另一方面在其被授權的區域,則又是加盟總公司,可招收加盟者,授權開設加盟店。

5.依授權對象分:

(1)個人加盟:

個人加盟是指加盟者本身為個人,被授權開立加盟店後才設立公司登記

(2)法人加盟:

此為國外發展快速的一種加盟經營模式,加盟者本身是一家公司即法人採取加盟方式連鎖經營甚至加入數個加盟體系在日本採此種模式經營的企業,亦有股票上市的案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9703cada38376baf1fae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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