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加盟經營模式
在台灣相關法規中,明文規範加盟連鎖體系的是公平交易法,此與中國大陸尚在立法階段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最大的不同,是台灣的公平交易法旨在「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法第一條)」,亦即公平法規範的是所有事業,而大陸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則是規範特許經營(加盟連鎖體系)之專法。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對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的定義如下:
(一)加盟業主(franchisor):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
(二)加盟店(franchisee):為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之他事業。
(三)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本條文說明中更進一步指出:我國實務上將加盟型態區分為自願加盟、特許加盟及委託加盟三種類型。
另依國際加盟連鎖協會(IFA/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s)對加盟(Franchise)的定義是:「總部與加盟店二者間持續的契約關係,依據契約總部必須提供一項特有的商業授權,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架構、經營管理與商品之供銷,加盟店則須付相對之報酬。」
日本加盟連鎖協會(JFA)對加盟連鎖的定義是:「總公司與加盟者缔結契約,將自己的店號、商標以及其他足以象徵營業的物品和經營Know-how授予對方,使其在同一企業形象下販賣其商品,而加盟店在獲得上述權利的同時,相對地需付出一定的代價(金額)給總公司,在總公司的指導與援助下,經營事業的一種存續的關係。」
綜上所述,可用以區分所謂的「加盟連鎖」與「連鎖加盟」兩個名詞間的差異,連鎖經營可概分直營連鎖與加盟連鎖(圖1-2),而「連鎖加盟」一詞泛指經營直營連鎖與加盟連鎖的業者或體系;本研究所定義之「台灣加盟連鎖體系」,係指透過加盟(特許)所組成之連鎖經營形態,且為台灣本土連鎖品牌經營者。
圖1-2連鎖經營型態
連鎖加盟經營模式全介紹:
(一)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RC)
1.定義:
各連鎖店經營權隸屬連鎖總部,且總部擁有絕對指揮控制權,簡言之,即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
2.經營本質:
(1)所有權與經營權集中:連鎖體系為一公司組織、合夥企業或獨資企業所直接投資設立,故所有權與經營權集中。
(2)管理權集中:從採購、銷售、商品配置、價格策略、店招裝潢、人事管理、存貨控管與會計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標準制度,由連鎖總部嚴密監督控制。
(3)營業性質相同:各連鎖店的產品線與產品組合相似,從CIS到外觀內裝均採一致之型態。
(二)加盟連鎖(Franchise chain/FC)
1.定義:總部與加盟店二者間持續的契約關係,依據契約,總部必須提供一項特有的商業授權,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架構、經營管理與商品之供銷,加盟店則須付相對之報酬。(IFA)
2.經營本質:
(1)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連鎖體系為總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加盟者合資設立,再以授權方式將經營權委託或授權予加盟者經營。
(2)管理權集中或分散:採購、銷售、商品配置、價格策略、店招裝潢、人事管理、存貨控管與會計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標準制度,由連鎖總部集中控制,但因加盟連鎖不同之而有不同程度管理權的分散。
(3)營業性質相似:各連鎖店的產品線與產品組合相似,從CIS到外觀內裝原則上均採一致之型態。
(4)以契約存續期間為之。
加盟連鎖與直營連鎖最大的不同是單店經營權的歸屬,但依所有權集中程度,授權內容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又可概分為五種型態:委託加盟、特許加盟、自願加盟、協力加盟與合作加盟。(圖1-3)
而加盟連鎖依授權範圍大小之不同,可分為三種形式:單店加盟、複式加盟、區域加盟,另若依授權對象可分個人加盟與法人加盟,茲分述如下:
圖1-3 加盟連鎖之經營模式
3.依所有權集中程度分:
(1)委託加盟:
委託加盟是指加盟店之開立,由加盟總公司百分之百投資設立,再由加盟總公司或區域加盟公司與加盟者締結授權契約,委託加盟者經營該加盟店。而經營該加盟店所需人員,原則由加盟者負責。加盟者須依規定使用相同商標、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以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經營該分店。
委託加盟店所有權歸加盟總公司,經營權則歸加盟者,但須接受總公司統一管理。
(2)特許加盟:
特許加盟是指加盟店設立所需資金大部份(六成或以上)由加盟者負責,且分店所需人員由加盟者負責。加盟者須與加盟總公司或區域加盟公司締結契約取得授權,且依規定使用商標、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以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經營該分店。
特許加盟店所有權由總公司與加盟者共有,經營權歸加盟者但須接受總公司統一管理。
(3)自願加盟:
自願加盟是指分店設立,資金全部由加盟者支出,且經營該分店所需人員亦由加盟者負責。加盟者須與加盟總公司或區域加盟公司締結契約,取得授權,且依規定使用相同商標、招牌與裝潢及選擇性使用商品、服務及經營模式經營該分公司。
自願加盟店之所有權與經營權均歸加盟者,且自願(部份)接受總公司統一管理。
(4)協力加盟:
協力加盟與自願加盟在分店設立與資金取得上相同,全部由加盟者籌措,且經營該分店所需人員亦由加盟者負責,但兩者間最大的不同是總部對加盟店,在管理的涉入上,僅支援共供貨服務,故又稱供貨同盟。
(5)合作加盟:
合作加盟與協力加盟和自願加盟設立方式雷同。唯加盟店僅在外觀形象上的聯盟,內部管理與採購各自運行,只在行銷活動上做若干配合,為一種開店顧問式的服務。
4.依授權範圍分:
(1)單店加盟:
單店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權在某個地點,擁有一定之經營商圈區塊,且只能開設一家加盟店。
(2)複式加盟:
基本上仍是單店合約,但不同的是指同一加盟者在同一加盟體系,擁有兩家以上的加盟店。
(3)區域加盟(Master Franchising):
區域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權在某個區域,且依授權的範圍(或地區),可開設多家加盟連鎖店(通常設有開店上限),此項授權可在同一國境內,亦可跨國或跨地區授權。
區域加盟者扮演兩種不同的角色,即一方面是某總公司的加盟者,另一方面在其被授權的區域,則又是加盟總公司,可招收加盟者,授權開設加盟店。
5.依授權對象分:
(1)個人加盟:
個人加盟是指加盟者本身為個人,被授權開立加盟店後,才設立公司登記。
(2)法人加盟:
此為國外發展快速的一種加盟經營模式,加盟者本身是一家公司即法人,採取加盟方式連鎖經營,甚至加入數個加盟體系,在日本採此種模式經營的企業,亦有股票上市的案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9703cada38376baf1fae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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