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现状

发布时间:2022-11-08 21:37: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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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现状[摘要]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学伴随专门国家安全机关和专门立法的建立而逐渐发展,但直到今天这仍是一个相对边缘的法律学科。过去已有的研究多数集中于对现有国家安全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范围,研究视域相对狭窄。近几年的研究有所突破,表现在:研究者越来越接受和倡导宽泛、开放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模式,将国家安全法学的研究领域、对象从专门的、单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扩展至一切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分析和发现国家安全法制中的漏洞,构建完善的国家安全法制体系,提升国家安全法治质量,探索保障国家安全与保护公民权利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及具体方式和手段。未来国家安全法学只能通过与其他部门法学协调互补、紧密结合实践、回应现实问题来寻求更大的发展。保障国家安全,需要依靠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诸多领域中的努力成果和经验,只有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够发挥长远稳定、有效的作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基于国家安全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我们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习惯于依靠政策工作,轻视法律规范的作用。现在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安全工作是一个很敏感的、特殊的工作领域,但这并不与法治理念存在必然的矛盾,越是特殊和敏感的工作,就越需要考虑周全,措施严密,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漏洞、留下“把柄”,反而给安全工作待来“不安全”和损害。[1](序言P.1观念的转变决定了制度变革和创新的方向。近些年,我国国家安全领域中,法治的理念逐渐取得了认同,国家安全法制缝隙逐步得到弥补,法治理论也呈现出日益繁荣的发展
趋势。在本部分中,我们将主要分析近些年来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学科发展、国家安全法制的发展以及国家安全法治理论的研究情况,并就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初步的对策建议。一、国家安全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与初步发展顾名思义,国家安全法学是研究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的科学。尽管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这一理论所研究的内容在所有国家中都构成了法律体系的重要议题。新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学诞生较晚,也因此其常被称作“新兴的”法律学科。追根溯源,国家安全法学是伴随着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立法过程而孕育、诞生的。1983年国家安全部成立后,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和当时的社会情势以及今后的社会发展、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着手研究国家安全工作的立法问题,于1986年明确提出,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律。随着起草小组的成立和立法工作的启动,我国刑法学、行政法学界以及国家安全部门的部分专家、实践工作者开始涉猎国家安全法学领域,对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法学上的研究和思考,逐步从刑法学、行政法学的一般理论抽象出特殊性、从国家安全工作实践中的特殊性归纳出普遍性,并使其相互结合,借鉴西方国家的研究成1果,初步形成国家安全法学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范畴,并逐渐从刑法学、行政法学、公安法学这一母体上脱胎出来。应当说,19932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的正式出台,就是国家安全法学结出的第一个硕果。
[1](P.442此前,关于国家安全法治的专门研究寥若晨星。法律颁布后,当然需要对其进行宣传、解释、适用,乃至修改完善,实现其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目的。因此,在我国《国家安全法》颁布不久,曾出现一个国家安全法研究的小热潮,发表了一些宣传和解释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内容的著述。此后,受国家安全法律立法体制的高度特殊性及国家安全法制实践的特殊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这个新的研究领域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说它发展缓慢,是因为对其进行研究的学者人数有限,并且研究人员主要局限于特定执法和研究范围内,尚未形成独立的学科,研究成果屈指可数。直到目前,我们仍然可以说:当前的国家安全法学中,对国家安全法的法律宣传解释居多,而真正的理论研究还比较少,并且相对于国家安全法治实践的发展来看,这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尽管发展较慢,但近些年,在国家安全法研究领域仍然积累了一些研究成果。例如,其中公开发表的著作主要:李敏、吴为、亚非在1996年合著出版的《国家安全法学》[2];边和平在2000年出版的《国家安全法教程》[3];李竹和吴庆荣在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法学》[4],此书从国家安全的含义、国家安全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原则开始,全面考察了国家安全法的作用和效力,阐述了国家安全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及逻辑结构、表现形式,并从一个新的视角诠释了国家安全法律行为。此外,李竹在2006出版了《国家安全立法研究》[5],主编了《中国国家安全法学》[6];庞仕平在2007年出版的专著《国家安全前沿法律问题研究》[1],对许多实践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王京建在2008年出版的《国家安全法学教程》[7],吴庆荣教授在2008年出版的《国家安全行政法基本论》[8],以一般行政法的理论为向导,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国家安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外国国家安全法的考量检讨和对我国国家安全行政实务的实证分析,
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安全行政法治路径进行了探索。公开发表的与国家安全法内容相关的论文数量也不多,其中的多数文章围绕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例如,王芳的论文《试论国家安全法的完善》、刘跃进的论文《国家安全法的名与实——关于修订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一点建议》、吴庆荣、李竹的论文《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完善论纲》、吴庆荣的论文《缺陷与完善——我国<国家安全法>立法质量的实证分析》、赵辉的论文《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研究》、周晓红的文章《<国家安全法><刑法>的立法冲突》等。另外,也有些学者进行了一些比较研究的尝试,如吴庆荣的论文《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朱一飞的论文《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兼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等,此外,也有文章对国家安全法治作用和原则等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如吴庆荣、梁忠前的论文《国家安全法治基本原则研究》、李敏的论文《简论国家安全法制对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及其实现》等。回顾历史,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国家安全法》出台前后,现实的立法的需要促使一批学者和实务专家对国家安全法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思考,以工作实践结合现有行政法与刑法理论和制度,同时借鉴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是当时研究的主要特色,形成了一批专门著述,填补了这一法律领域的空白。但由于资料、信息等方面的原因的限制,这种研究工作主要由专门领域中2的少数学者和实务专家进行,范围有限,这也决定了研究中缺乏交流和争论,理论成
果数量也相对有限。在欠缺内部立法需求动力时,这种研究便会慢慢沉寂下来。但是当现有制定法不能满足执法实践需要、不能回应社会现实的大幅变动、不能很好地保障公众权益、无法与其他法律制度流畅衔接时,国家安全法制与法治发展再次引起实务界和学界的关注,成为新一轮研究的热点。二、国家安全法的学科发展从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框架和内容看,我国国家安全法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主要来自于对行政法和刑法理论及制度的抽象和概括。在目前对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中,国家安全的法律理论还不属于二级学科,也没有纳入独立的部门法范围之中。在这个体系中,基于国家安全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身份,国家安全法被视为是行政法的下一级分科,成为一个部门行政法。从研究对象的角度看,迅速发展的科技手段,压缩了时空,把不同领域、不同地域的事务和问题,以我们过去无法想象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一地的偶发事件往往蕴含全球化的影响,“内与外”不再像过去那样能够明确地区分开来,这些因素都使得国家安全面临的问题也随之变得前所未有的复杂。尤其是,随着文明与法治的发展,受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限制,当今时代已经走出仅仅依靠强权和武力取胜的时代,武力不再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首选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安全面临的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最初的军事威胁、政治主权领域,更扩展到环境植被、经济技术、疾病、突发公共事件、能源、知识产权、互联网、传统文化、价值观、精神状态等,我们甚至无法完全列举的众多领域。国家安全管制对象的日益复杂、丰富,决定了国家安全法体系和内容的范围的扩张趋势,保障国家安全仅依靠一部《国家安全法》、一个主管部门很难真正得以实现。今天的国家安全法已经不
再局限于一个单一的部门法领域,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一个综合了不同领域相关法律规范的、复杂的交叉部门法。毫无疑问,愈来愈多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既需要各自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的规范,也需要纳入国家安全法的视野进行重新审视,固守一两部法典本身来进行研究,不仅使国家安全法学在理论上很难取得发展和突破,也导致国家安全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安全实践严重脱节;而国家安全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其适用范围、原则与制度,吸纳和协调不同法学部门的理论和制度,方可真正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的成效。因此,将国家安全法学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从一两部国家安全法典扩展到所有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从单一、独立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到构建一个完整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是我国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课题。三、国家安全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从未来发展方向上看,建立广泛的国家安全法制体系是必然的选择。诸多研究和实践都证明了这个发展命题。近些年我国国家安全立法建设获得了较快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包括《宪法》、《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戒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一批法律,对国家在不同领域、不同状态下采取的维护国家安全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客观地说,国家安全法制发展中仍然存在许多未完善之处,有待解决。3
(国家安全法制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缺位一是目前我国欠缺规范国家安全事项的基本法,且配套法律、法规缺位。《国家安全法》本应是一部全面规范国家安全事务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但是从其内容看,却是以狭义国家安全事务为规范对象的部门法。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还没有一部统领国家安全的基本法。目前虽有《戒严法》,但其调整范围狭窄,手段单一,主要针对政治性紧急状态而制定;《国防法》、《防空法》等只调整规范战争威胁及战争状态的事务;《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核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都是仅就某一单一领域和行业的紧急状态进行调整和规范。另外,《国防交通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内容重要的行政法规早应上升为法律层次进行规范,以提高其规范的权威性[9](P.256二是国家安全专项领域法律缺位。诸如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仍处于起步阶段,国防领域法律缺位较多[9](P.258。由于缺少上位基本法的统一规范,各部门法律规范之间难免发生法律冲突,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协调和衔接,大大影响了国家安全法治保障的效果。三是欠缺调整国家安全职能机构的组织法。组织规范不完善已经导致权责不清,频繁的请示汇报影响了工作效率。从现有制定法角度看,依照《宪法》、《国防法》、《戒严法》和《反分裂国家法》,我国的国家安全决策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从党政关系的现实角度看,我国的国家安全决策权主要集中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政治局的组成人员尤其是常委都同时在国家中担任主要职位,所以政治局与国家的决策具有目的的一致性,体现了国
家的意志。但是目前宪法只在原则上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而没有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行使程序。这带来了以下弊端:一是宪法最高权威难以确立,二是党政分开的法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三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难以落实,使党的威望和形象容易受某些人的影响而受到损害,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同时作为党的章程的《党章》的一些规定也与宪法规定有不协调之处。[10]国家安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及行使程序不明确,可能影响决策权实际运作的效率。(国家安全执法权与公民权的设置没有取得恰当的平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意图在于对相对人的管理,而不是立足于经济发展和保障相对公民权利,对公民则大都为义务性规定,缺乏关于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某些必要的具体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安全执法权的行使必需遵循比例原则,使国家安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少对执法具体程序的规定,享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国家安全执法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尚不健全由于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权力十分广泛而强大,因而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与制约显得十分重要。但在实际上现有的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法院对部分国家安全权的监督出现真空。就目前行政诉讼的规定来看,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诸如拘留、搜查、扣押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是一种事后审查,仅仅遵循最低水平的合法性审查,而对一些虽然合法但不尽合理的处罚决定则无能为力。对于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法》将复议管辖权授予给了国家安全机关本系统的内部上级机关。所以,一般情况下同级的人民政府
或检察院,都被排除在对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范围之外。而本系统上级机关对下级机4关监督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相对于来自人大或法院的外部监督往往是要打折扣的。针对我国目前国家安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优化监督和制约机制,适度扩大公民权利,以权利制约国家安全执法权;完善司法控制机制,以权力制约警国家安全执法权。将司法审查的标准从“合法”扩大为“合法”与“合理”并用,加强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确立比例原则作为国家安全执法的标准,将国家安全执法主体剥夺公民自由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加强对刑事侦察权的控制。四、国家安全法治理论基础研究是否具备了明确的、系统的理论基础是判断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标志。国家安全法的理论基础正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之中,其内涵与原则将与我国国家安全法治的价值取向紧密相关。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人们赋予国家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并且由于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的首要前提,是谋求国家发展的基础,所以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成为各国宪法与专门立法中“不正自明”的概念[9](P.34。尤其基于国家安全问题往往需要在紧急情况下运用危机处置手段予以解决,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主体与执
法主体更被授予超乎常规状态的立法权和执法权(本文将其概括称为维护国家安全权。因而,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主体通常不仅拥有常规状态下的权力,同时拥有危机状态下的特殊权力。问题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修改法治与人权原则,为了安全,公民能够并且应当付出多少自由的代价,今天法治无疑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立国之本,法治原则不仅在理论上,也同时被制定法所承认。事实上,法治原则为执法者划定的界限既是对执法者的约束,更是通过对执法者的保护。滥用权力的结果,受损害的不仅是相对人,其负面影响将必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逐渐传导至执法者自身,没有法治原则的社会就不会有长期、稳定的发展。常态下,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必须在法治原则之内运行,非常态下,基于保障国家安全而牺牲公民自由和权利时,也必须具有宪法的明确授权、依据预设的公开的程序和原则来确定具体执法的方式和手段。(国家安全权的行使目的与性质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是国家主权者的首要任务。在此需要分析的是,如何解释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权力与国家紧密相连,“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因而,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势必不可能由国民亲自一一完成,而必须授权于一个专门主体来承担这项任务。所以,实践中,国家安全职能要由国家安全执法主体来具体承担。主权国家中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权力主要指国家安全领导主体履行国家安全事务享有的合法资格及其行使的相应的国家强制力。[9](P.41因此,从性质上看,国家安全权是人民授予专门执法主体基于承担的维护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等职能而享有的特殊执法权。其特殊性来源于其
重要性,表现为此种权力涉及面广,强制力度大,往往秘密实施,行使方式带有紧急性和优先性。(国家安全权行使的前提:宪法的授权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法律根基,是国家权力唯一合法来源。各国宪法无一5不承担了此项至高无上的职责。因此,宪法对于保证国家安全的权限配置及应变措施,应该有明确周延的规范设计,使国家安全权的行使,都有明确的宪法依据。换言之,国家安全权必须有合宪基础。宪法原则在危机国家安全、或紧密状态中最易被忽略,遭受破坏。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治理法则,任何国家机关的执法权都不可背离宪法。故应在宪法中明确列举规范国家安全权、国家紧急执法权行使的要件、方式及界限等,以避免执政者在实践中恣意扩张权力、滥用权力。法治的要求是,即使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中,亦应遵守“法治”而摒弃“人治”。即便在非常态下,国家安全执法权也必须尊重宪法原则。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也不指望没有法治约束的执法权能够帮助国家、社会和公民实现安全、自由和利益。“战时无法律”的开脱并不符合理性的逻辑。否则战争期间组织国家、团结人民的除了爱国热情,还有什么,空有热情并不能保证事情的合情合理,只能导致权力滥用,而这绝不是我们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所乐于面对的现实。因此,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权应当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而享有和行使的法定职权。宪法
原则应当适用于常态和非常态国家安全执法的需求,即使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而修订了某些法律规则,这种改动也不能够超越宪法为权力划下的界限。(国家安全权行使之限制国家安全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执法权,很容易成为法治原则的“旁观者”,但其权力的来源——人民授权、其行使的目的——维护国家及人民利益,决定了其行使方式、程序与责任都不应脱离基本的法治原则的约束。第一,国家安全权来自于宪法、法律的规定,从本质上看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当然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这决定了国家安全权的权限内容、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和责任等具体内容必须公开。权力以法律授权为其合法前提,而法律又以公开为其生效前提。因此,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权,同样应以公开为合法前提。无论是实体权力范围,还是权力的程序规范都必须预先公开,否则,防止某些人员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囊取更多的权力,滥用秘密搜查、漫游监听、跟踪路由器和网络地址的权力,对人民权益造成重大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符合法定条件,如基于非采取秘密措施不足以侦破案件等特殊需要,经法定主体批准,可以采取秘密的执法方式进行,这与公开执法的原则要求并不存在本质上的矛盾。个案执法的秘密方式不能对抗执法权必须公开的基本原则。第二,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不仅是国家安全执法主体的权利,亦是一种法定义务。履行义务应与所欲达成的目的相协调、成比例,也即执法时应当权衡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以防止假借维护国家安全之名滥用国家执法权。并且,行使这种执法权尽量避免限制基本权利,即使在紧急状态中,也应对人民之基本权利予以尊重,若为达到防御措施之目
的,亦仅得对人民之基本权利依宪法所明定者予以暂时之限制,并且,必须注意到比例原则之适用,也就是,不可以恣意及过度限制人民之基本权利。即便为了国家安全,采取紧急措施应仅在迫不得已之必要情形时,才能够对基本权利做最小范围之限制,但仍不能予以剥夺。第三,个人自由与国家安全有时对立,有时融合。曾经被普遍认可的一个观点是:全与自由是一对固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科学数据的自由交流很可能会为恐怖分子提供方便,帮助他们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同时,开放也能更好地帮助科研人员研制开发先发制人的手段,至少能对付这种威胁。在开放中促进社会的进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保密只能阻止科学的进步,所以自由通常6是安全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并不总是安全的对立面。[11](P.14在面临恐怖袭击时,个人安全自然融入国家安全之中,个人安全是个人自由的前提,对普通自然人来说,生命不保,谈何自由,但自由并不是换取安全的筹码,恰恰是,安全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虽然人们都认可维护国家安全权存在的重要意义,但既然这权力相对于公民具有自上而下的强制管理权、惩戒权和优益权,就难免会发生侵害公民权的情况。所以,纵使我们承认个人自由与国家安全二者间的一致性,也不能否认公民对国家安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司法制度,都应为监督提供基本的条件。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的基础理论的目标应当是安全与自由的平衡发展。总体看,法治国家中国家安全权的宪法规范设计,应以法律授权、权限明确列举与维
护立法、司法、个体公民在国家安全执法中具有普遍的监督能力为其核心要素。五、当前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发展的对策(沟通整合《国家安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今天国家安全问题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影响已经完全超出了个人能力之外,单一的个人、甚至单一的部门要应付国家安全问题都是十分困难的。实现国家安全的目标仅靠一部国家安全法是不可能实现的。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法主要局限于涉及域内外国因素及域外中国因素的问题国家安全问题。从研究内容和结构上看,传统的国家安全法学研究视野较窄,缺乏对其他领域和部门法的关注。而在当今世界上,国内外因素很难截然分开、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科学整合法学资源、发挥各部门法之间的协力合作极为重要。例如,国家的利益越来越分散体现在诸多社会领域中,冷战后经济发展对国家安全的意义越来越重大,必须成分考虑诸如反垄断、投资、主权基金等经济因素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国家安全目标必须、也只能依靠其他法律部门,警察法、紧急状态、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互联网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领域中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来实现。现行《国家安全法》授予国家安全机关的权力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证、调查;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优先乘坐交通工具和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通信工具和场所、建筑物;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验电子通讯设备和其他设施;提请免检;行政拘留、警
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搜查;限期离境、驱逐出境和不得入境;给予奖励等。其中既包括了行政管理权,也包括刑事执法权,这决定了国家安全法必须合理定位调整范围,协调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关系。尤其是必须注意协调《国家安全法》与《警察法》、《武装警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国家安全执法常常以秘密、隐蔽的特殊方式进行,所以在国家安全法制建设中,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以公开的法律对秘密工作进行规范,特殊的保密要求与公开的法治原则如何协调和衔接。这也使得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的斗争在国家发展史上形成了一个长期存在的挑战。(切实处理好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与执法实践的关系一个早已被证实的原理是:理论研究与执法实践相互需要并相互促进。没有现实针对性,不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宗旨的理论研究,是没有靶子的射击,毫无价值;而缺少理论支持的实践,往往失误频出。国家安全涉及的领域愈来愈多,专7业化程度越来越强,决策者不可能事事精通,因此,专家与决策者的结合、互补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办法。但是国家安全执法的机密性,无论是基于有意还是无意,使大量的相关信息都处于敏感的保密范围,这使得研究资料的缺乏成为一般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中常常面临的特殊困境。这也意味着研究的深度有限和难度加大。制度化、稳定的合作咨询体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选择。一方面应整合现有党政军系统内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建立稳定的学术队伍
从事战略性、全局性重大课题研究,对国家安全战略决策提供建议和智力支持,为国家安全决策咨询系统培养、储备、输送人才;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吸纳社会研究机构、高校科研人员参与、分担部分专业项目,发挥其独立的、客观的研究视角的优势。在[9](P.339,发挥研究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理论发展,真正发挥研究者对国家安全决策的支持作用。[参考文献][1]庞仕平(国家安全前沿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李敏,吴为,亚非(国家安全法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3]边和平(国家安全法教程[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0([4]李竹,吴庆荣(国家安全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李竹(国家安全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李竹(中国国家安全法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7]王京建(国家安全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8]吴庆荣(国家安全行政法基本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9]王晓东(国家安全领导体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9([10]匡克(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的法治化[J](社会科学,1999(7([11][]黄锦就,梅建明(美国爱国者法案:立法、实施和影响[M](蒋文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毕雁英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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