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现状
发布时间:2022-11-08 21:37: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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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现状[摘要]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学伴随专门国家安全机关和专门立法的建立而逐渐发展,但直到今天这仍是一个相对边缘的法律学科。过去已有的研究多数集中于对现有国家安全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范围,研究视域相对狭窄。近几年的研究有所突破,表现在:研究者越来越接受和倡导宽泛、开放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模式,将国家安全法学的研究领域、对象从专门的、单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扩展至一切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分析和发现国家安全法制中的漏洞,构建完善的国家安全法制体系,提升国家安全法治质量,探索保障国家安全与保护公民权利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及具体方式和手段。未来国家安全法学只能通过与其他部门法学协调互补、紧密结合实践、回应现实问题来寻求更大的发展。保障国家安全,需要依靠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诸多领域中的努力成果和经验,只有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够发挥长远稳定、有效的作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基于国家安全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我们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习惯于依靠政策工作,轻视法律规范的作用。现在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安全工作是一个很敏感的、特殊的工作领域,但这并不与法治理念存在必然的矛盾,越是特殊和敏感的工作,就越需要考虑周全,措施严密,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漏洞、留下“把柄”,反而给安全工作待来“不安全”和损害。[1](序言P.1观念的转变决定了制度变革和创新的方向。近些年,我国国家安全领域中,法治的理念逐渐取得了认同,国家安全法制缝隙逐步得到弥补,法治理论也呈现出日益繁荣的发展
趋势。在本部分中,我们将主要分析近些年来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学科发展、国家安全法制的发展以及国家安全法治理论的研究情况,并就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初步的对策建议。一、国家安全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与初步发展顾名思义,国家安全法学是研究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的科学。尽管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这一理论所研究的内容在所有国家中都构成了法律体系的重要议题。新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学诞生较晚,也因此其常被称作“新兴的”法律学科。追根溯源,国家安全法学是伴随着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立法过程而孕育、诞生的。1983年国家安全部成立后,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和当时的社会情势以及今后的社会发展、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着手研究国家安全工作的立法问题,于1986年明确提出,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律。随着起草小组的成立和立法工作的启动,我国刑法学、行政法学界以及国家安全部门的部分专家、实践工作者开始涉猎国家安全法学领域,对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法学上的研究和思考,逐步从刑法学、行政法学的一般理论抽象出特殊性、从国家安全工作实践中的特殊性归纳出普遍性,并使其相互结合,借鉴西方国家的研究成1果,初步形成国家安全法学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范畴,并逐渐从刑法学、行政法学、公安法学这一母体上脱胎出来。应当说,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的正式出台,就是国家安全法学结出的第一个硕果。
[1](P.442此前,关于国家安全法治的专门研究寥若晨星。法律颁布后,当然需要对其进行宣传、解释、适用,乃至修改完善,实现其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目的。因此,在我国《国家安全法》颁布不久,曾出现一个国家安全法研究的小热潮,发表了一些宣传和解释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内容的著述。此后,受国家安全法律立法体制的高度特殊性及国家安全法制实践的特殊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这个新的研究领域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说它发展缓慢,是因为对其进行研究的学者人数有限,并且研究人员主要局限于特定执法和研究范围内,尚未形成独立的学科,研究成果屈指可数。直到目前,我们仍然可以说:当前的国家安全法学中,对国家安全法的法律宣传解释居多,而真正的理论研究还比较少,并且相对于国家安全法治实践的发展来看,这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尽管发展较慢,但近些年,在国家安全法研究领域仍然积累了一些研究成果。例如,其中公开发表的著作主要:李敏、吴为、亚非在1996年合著出版的《国家安全法学》[2];边和平在2000年出版的《国家安全法教程》[3];李竹和吴庆荣在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法学》[4],此书从国家安全的含义、国家安全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原则开始,全面考察了国家安全法的作用和效力,阐述了国家安全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及逻辑结构、表现形式,并从一个新的视角诠释了国家安全法律行为。此外,李竹在2006出版了《国家安全立法研究》[5],主编了《中国国家安全法学》[6];庞仕平在2007年出版的专著《国家安全前沿法律问题研究》[1],对许多实践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王京建在2008年出版的《国家安全法学教程》[7],吴庆荣教授在2008年出版的《国家安全行政法基本论》[8],以一般行政法的理论为向导,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国家安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外国国家安全法的考量检讨和对我国国家安全行政实务的实证分析,
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安全行政法治路径进行了探索。公开发表的与国家安全法内容相关的论文数量也不多,其中的多数文章围绕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例如,王芳的论文《试论国家安全法的完善》、刘跃进的论文《国家安全法的名与实——关于修订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一点建议》、吴庆荣、李竹的论文《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完善论纲》、吴庆荣的论文《缺陷与完善——我国<国家安全法>立法质量的实证分析》、赵辉的论文《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研究》、周晓红的文章《<国家安全法>与<刑法>的立法冲突》等。另外,也有些学者进行了一些比较研究的尝试,如吴庆荣的论文《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朱一飞的论文《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兼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等,此外,也有文章对国家安全法治作用和原则等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如吴庆荣、梁忠前的论文《国家安全法治基本原则研究》、李敏的论文《简论国家安全法制对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及其实现》等。回顾历史,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国家安全法》出台前后,现实的立法的需要促使一批学者和实务专家对国家安全法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思考,以工作实践结合现有行政法与刑法理论和制度,同时借鉴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是当时研究的主要特色,形成了一批专门著述,填补了这一法律领域的空白。但由于资料、信息等方面的原因的限制,这种研究工作主要由专门领域中2的少数学者和实务专家进行,范围有限,这也决定了研究中缺乏交流和争论,理论成
果数量也相对有限。在欠缺内部立法需求动力时,这种研究便会慢慢沉寂下来。但是当现有制定法不能满足执法实践需要、不能回应社会现实的大幅变动、不能很好地保障公众权益、无法与其他法律制度流畅衔接时,国家安全法制与法治发展再次引起实务界和学界的关注,成为新一轮研究的热点。二、国家安全法的学科发展从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框架和内容看,我国国家安全法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主要来自于对行政法和刑法理论及制度的抽象和概括。在目前对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中,国家安全的法律理论还不属于二级学科,也没有纳入独立的部门法范围之中。在这个体系中,基于国家安全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身份,国家安全法被视为是行政法的下一级分科,成为一个部门行政法。从研究对象的角度看,迅速发展的科技手段,压缩了时空,把不同领域、不同地域的事务和问题,以我们过去无法想象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一地的偶发事件往往蕴含全球化的影响,“内与外”不再像过去那样能够明确地区分开来,这些因素都使得国家安全面临的问题也随之变得前所未有的复杂。尤其是,随着文明与法治的发展,受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限制,当今时代已经走出仅仅依靠强权和武力取胜的时代,武力不再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首选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安全面临的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最初的军事威胁、政治主权领域,更扩展到环境植被、经济技术、疾病、突发公共事件、能源、知识产权、互联网、传统文化、价值观、精神状态等,我们甚至无法完全列举的众多领域。国家安全管制对象的日益复杂、丰富,决定了国家安全法体系和内容的范围的扩张趋势,保障国家安全仅依靠一部《国家安全法》、一个主管部门很难真正得以实现。今天的国家安全法已经不
再局限于一个单一的部门法领域,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一个综合了不同领域相关法律规范的、复杂的交叉部门法。毫无疑问,愈来愈多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既需要各自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的规范,也需要纳入国家安全法的视野进行重新审视,固守一两部法典本身来进行研究,不仅使国家安全法学在理论上很难取得发展和突破,也导致国家安全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安全实践严重脱节;而国家安全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其适用范围、原则与制度,吸纳和协调不同法学部门的理论和制度,方可真正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的成效。因此,将国家安全法学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从一两部国家安全法典扩展到所有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从单一、独立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到构建一个完整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是我国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课题。三、国家安全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从未来发展方向上看,建立广泛的国家安全法制体系是必然的选择。诸多研究和实践都证明了这个发展命题。近些年我国国家安全立法建设获得了较快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包括《宪法》、《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戒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一批法律,对国家在不同领域、不同状态下采取的维护国家安全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客观地说,国家安全法制发展中仍然存在许多未完善之处,有待解决。3
(一国家安全法制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缺位一是目前我国欠缺规范国家安全事项的基本法,且配套法律、法规缺位。《国家安全法》本应是一部全面规范国家安全事务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但是从其内容看,却是以狭义国家安全事务为规范对象的部门法。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还没有一部统领国家安全的基本法。目前虽有《戒严法》,但其调整范围狭窄,手段单一,主要针对政治性紧急状态而制定;《国防法》、《防空法》等只调整规范战争威胁及战争状态的事务;《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核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都是仅就某一单一领域和行业的紧急状态进行调整和规范。另外,《国防交通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内容重要的行政法规早应上升为法律层次进行规范,以提高其规范的权威性[9](P.256。二是国家安全专项领域法律缺位。诸如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仍处于起步阶段,国防领域法律缺位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