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伤人动物园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3-13 16:35:0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老虎伤人动物园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老虎伤人动物园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客观地说,宁波这位死者比北京那位伤者所犯的错误还要严重,果说北京那位伤者还可以用“重大误解”作为托辞的话,宁波这位死者实在找不出正当的理由,而且他的故事中也没有一位伟大的母亲为他挺身而出,让他多一点悲情与尊严。可是一些人,特别是一些“精英”却偏偏选中了这样一个人来为之辩护,看来精英就是精英,他们已经厌倦了普罗大众的常识性思维,而一定要显示自己卓而不群的“独立思考”能力。
这两起事件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受害者都不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一定要动物园来为自己的错误埋单。而这一点,也折射出了民众法治意识的不足与误区。近年来,随着法治的深入人心,众权利意识高涨,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权利与自由是个好东西。但是权利意识的提升并不代表法治意识的提升,法治的`真谛在于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分别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义务,在行使自由的同时要承担责任,一个人越自由,他的自我责任就会越重。世界上没有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只有自由没有责任的事。所以,我们越强调权利,就越要准备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法治社会既是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社会,同时也是个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的社会。
就老虎伤人这个事件来讲,动物园的责任来自于动物园的过错,错是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动物园在这个事件中到底有没有过错,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这里不能先入为主,但死者家属认为“动物园就不应该让无票者进入”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仅从常理上推断,没有一个公园会主动放逃票者进入园区,尤其是民营动物,门票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更不会忽视门票管理。而公园的管理是为大多数正常游客设计的,不可能专门为那些挖空心思的逃票者设计防逃票措施,公园只要尽到了正常的管理义务就可以了。

当然,可能还有人会说,民法上不是还有一条叫无过错责任吗?,民法上确实有这样一种“严格责任”的规定,但是只要我们稍微了解一下就会知道,所谓无过错责任不是在所有问题上都适用的,国民法和侵权责任法在动物园管理上都有规定,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受害者或者说是被侵权人,也没有过错,否则依然不能适用。
动物园作为经营方,与受害者个人相比的确是强者,但是我们也不能强求动物园承担无限责任,否则就有悖公平原则,毕竟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我弱我有理”那种话在心里偷偷想想也就罢了,无法拿到台面上来说。
大概在十几年前,我国的司法是有一些乱象的。曾经出现过见义勇为者追小偷,小偷被车撞伤,却判决见义勇为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这种奇葩案例多了,不仅搅乱了人们的正常判断,也导致社会对司法失去了信心。所以这些年来司法全力纠偏,强调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审判不能有悖于常识,朴素的正义观告诉我们,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不应该也不可能得到合法的赔偿。逃票进入动物园的行为是犯错,不是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小得多,但是在逻辑上两者是相通的,即错误的开始不能导出正确的结果,法律保护的是正当合法的权利,而不是违法行为。
法治从来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道德与规则是法治的基,抽离了社会道德与规则,法治不可能独立存在。所以,虽然从感情上我们对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感到同情和惋惜,但是从法律上我们不能强迫动物园承担无限责任,为受害人的错误埋单,否则法治就会从平等保护变成“恃弱凌强”,而这同样不是法治的本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3490580df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1b.html

《老虎伤人动物园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