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发布时间:2020-11-14 05:04: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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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2 月份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差旅费
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案例1】某所某科室主任段某,于20143月,在赤峰函授点报名参加中南大学护理专业 远程网络教育,函授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20158月,段某在与亲属梁某共同吃饭时,

称其参加赤峰函授花了不少钱,准备以到赤峰出差的名义报销一些费用, 来弥补赤峰函授学习的花 销,让梁某帮助弄些住宿发票。20159月初,梁某托人购买了面额0.1万元的住宿发票交给段 某。段某以9月份去赤峰出差名义找疾控所主任韩某签字报销。韩某未经核实便签字同意报销。

由此,段某在没有出差的情况下,在单位财务虚报冒领住宿费0.1万元。段某身为锦州疾控所中层 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下发之后,仍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差旅费 0.1万元

占为己有。经疾控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段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韩某身为锦州疾控所主任, 在审核报销单据过程中把关不严失职失察,致使管内发生虚报冒领差旅费行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经局纪委、监察处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韩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220153月,时任某办主任林某与时任监察后任某办主任于某商定,将2014 10月至20152月账内违规报销的0.3万元出租车票据进行处理,通过熟人帮忙从某旅社索 要定额宿费发票0.6万元,然后将财务账内的出租车票据凭证进行替换和涂改, 其余0.3万元定额

宿费发票,于20153月至11月分6次在单位财务账报销,报销款被林、于二人私分,每人分 得0.15万元。

201310月,于某母亲去世期司,于某夫妇和儿子、林某夫妇一行五人去山东老家吊唁, 往返发生的交通费、宿费共计 0.4万元,以假借5名该队队员出差名义在单位财务账报销;2014 3月至10月,于某先后4次在单位财务账违规报销个人餐费发票共计 0.2万元;20146月 至20158月,林某夫妇多次去北京、哈尔滨等地办私事,在单位财务账违规报销交通费、宿费 等共计0.4万元。

20148月,林某通过个人关系在中石油某分公司虚开 1.5万元汽油发票,在该办财务账内

报销,其中,存入单位加油卡0.5万元,提取现金1万元.现金用于支付2014年春节和"五一"为职 工搞福利购买米、面、油等支出。

200911月,该办在加油站开办一张加油卡,该卡山林某保管,用于单位汽车加油。 2010

6月,于某请示林某想给自己私家车加油,林某考虑单位有时用于某私车进行接待,便同意于 某以个人名义在加油站开办了两张加油卡, 分别由林、于二人保管。20166月至20136月,

于某先后10次以支票转账形式向其保管的加油卡内存入 4.1万元,开据的汽油发票均在单位账内 报销,于某个人实际加油消费4万余元。

20106月至20138月,林某先后10次使用保管的两张加油卡用于个人购买饮料等其 它物品,消费金额共计0.4万元。

林某、于某身为党员干部,党纪党规意识淡薄,公私不分,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经局纪委、监 察处会议讨论,应给予于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于某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故决定给予于某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撤销该办主任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 4.7万元;应给予林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

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故决定给予林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0.9万元。

【相关规定】

《沈阳铁路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沈铁财【2014247第三十条、《沈阳铁路局差旅费管 理办法》沈铁财【2015329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核算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局财务处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 并视情 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 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 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 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 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 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 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 旅游的;

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企业 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已有,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办法》 沈铁劳卫【 2014 100

第二十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 币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 分: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或者廉洁从业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偷税 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损公肥私,挥霍浪费国 家资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6 1 1 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己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 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 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 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处理;如果行为发生对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 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但是如果本 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案情点评】

"公家油 "看似"小问题”,实则不然。这两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党纪党规意识淡薄, 公私不分,总想占公家便宜,心存侥幸,总觉得这些都是小毛病、小问题,不会被关注。同时也暴 露出少数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内部监管存在漏洞, 一些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外部 约束等问题。自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认真履职、铁面执纪, 释放出持之以恒 纠"四风"的强烈信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31293e4aa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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