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发布时间:2019-03-09 18:39: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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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选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16]112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选拔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61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开展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优中选优。优先考虑人选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既看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更要注重产学研结合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向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围绕我省五大规划十大重点产业建设中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主要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不含人员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和中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中进行。

(二)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得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三、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30e0a2b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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