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2]173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31
【实施日期】201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12〕1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1〕2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11〕119号)的精神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十二五”和2012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我市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尚建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彭峻、市公安局副局长黄广余任副组长,各辖市、区政府及市公安、环保、财政、交通、商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由黄广余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十二五”期内淘汰50%以上2000年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汽车,以及所有2000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汽油车和2007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需要淘汰2000年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汽车8105辆,中、重型汽油车1144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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